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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房屋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限的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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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徐宪杰,男,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已执业:12年
服务领域:房产、重大民上诉
行业口碑:踏实稳重,责任心强,善于对问题细节的研判。

据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介绍,如今人们为了改善住房环境,在相关政策的限制下,可能会选择“以租代售”的模式进行长期租赁,那么,长期租赁有什么风险么?徐宪杰律师通过本文为大家分享相关知识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徐宪杰律师提示到,虽然在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方面我们国家是有明文规定不能超过多少年的限定,超过年限的部分视为无效,但是可以在租赁期届满后再次进行续租。

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温馨提示,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1、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意义。此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2、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种做法为“约定更新”。
对于长期租赁中所遇到的房产纠纷,多事发生在未履行合同或者其它因素,徐宪杰律师提示到,如果双方发生房产纠纷,无法进行有效调节时,可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 搜讯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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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北京1楼2020-12-11 14: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