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文所述,监理是唯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咨询单位,招标人常常会利用其强势地位,在招标文件的“拟订合同”中规定监理费用包干,不得就延长或增加工程量进行调整,且不允许中标的监理人对“拟订合同”进行磋商和修改。
若不允许对于招标文件的“拟订合同”进行磋商或修改,该合同其实可能属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的性质,而格式条款对于对方主要权利的免除是无效的。
综上,监理人应对延期费用免除条款有正确认识。若无该条款,不免除;若有该条款,未必一定免除。如果其属于格式条款的,可以“格式条款免除对方主要权利为无效”进行抗辩;如果不是格式条款,原则上也仅在合理延长期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