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吧 关注:24贴子:43
  • 3回复贴,共1
Q:离婚案件,应当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A: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IP属地:广东1楼2020-12-16 11:11回复
    Q: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了住所地,应当去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A:《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IP属地:广东3楼2020-12-16 11:22
    回复
      Q:涉外离婚案件去哪里起诉离婚?
      A:《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IP属地:广东4楼2020-12-16 11:24
      回复
        Q: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军人,去哪里起诉离婚?
        A:《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 说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取消了原意见中关于军人之间和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意味着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地方法院享有管辖权,可按照地域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来确定。


        IP属地:广东5楼2020-12-16 11: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