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吧 关注:58贴子:233
  • 0回复贴,共1

做股东先了解这些!通俗一点来说,股东就等于是公司的“父母”,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做股东先了解这些!
通俗一点来说,股东就等于是公司的“父母”,正是因为有一个有志青年或者有一群志同道合的“同志”愿意设立,才有了公司。反过来,既然股东创造了公司,那么就得对公司负责,也就是向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最基础的也是最关键的义务就是出资!
1
出资既是股东身份的义务,也是股东权利的由来。
而《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但这一调整并不是免除股东实缴出资的义务,在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个别顾问单位错误的认为《公司法》既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那么理所当然,认缴就是不用实际出资,所以在公司设立时将出资认缴的额度定的很高,但没有意识到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无法清偿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在认缴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公司设立时关于注册资本的额度以及各个股东的认缴比例,一定要综合考虑公司设立后的产品定位、市场环境、经营规模以及股东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避免对出资的法律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导致股东陷入债权债务纠纷。
2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而本次我们仅讨论看似最简单的货币出资。
一般而言,股东以货币出资的通常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此外,公司章程也可以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作出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的,股东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出资,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公司章程未作出特殊规定,股东出资又未按常规的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认定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需结合股东的出资行为及资金流向、用途综合分析。
那么有一种情况,如果公司的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履行了债务,并且金额与应补缴的出资款一致,那么能否认定该股东已经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了呢?根据相关案例,只要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证据足以证明“已缴纳了剩余的出资款具有高度可能性”,就可能会认定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无须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该责任可由公司诉请该股东承担,也可由其他股东提起诉讼;
第二、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资产无力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12-30 17: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