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我桂金生与桑鲜朝商定为其建造住房,并于24日当天开始项目工程。因当时未与其桑鲜朝签订工程合同,施工时所需的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以借款方式累计向桑鲜朝索要4.8万元用于其房屋建造使用,并约定施工完成后计算总费用,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最后结清。
经过一个多月施工为其建好了住房,经我桂金生粗略计算,建造住房人工带材料预计费用约为6万元左右,已超出原先借款4.8万元,桑鲜朝应当补交其超出款项。但,在最后结算时,桑鲜朝并不跟我桂金生统计建造总费用,只提出要我把施工期间向其借到款项4.8万元退还。
2020年十一月份,我桂金生接到桑鲜朝委托其儿子桑浩的法院传票,要求我偿还借款4.8万元。经两次庭审,法院支持其索要借款请求。但是桑鲜朝和其儿子桑浩在庭审期间没有向法院交代双方约定的多退少补方式,也并未阐述房屋建造总费用支出,只提借款事实。
我承认4.8万元借款是事实情况,对此并不否认,但按照原先已约定好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最后结清计算,其应该配合我计算建造总费用,应补交超出费用。
经过一个多月施工为其建好了住房,经我桂金生粗略计算,建造住房人工带材料预计费用约为6万元左右,已超出原先借款4.8万元,桑鲜朝应当补交其超出款项。但,在最后结算时,桑鲜朝并不跟我桂金生统计建造总费用,只提出要我把施工期间向其借到款项4.8万元退还。
2020年十一月份,我桂金生接到桑鲜朝委托其儿子桑浩的法院传票,要求我偿还借款4.8万元。经两次庭审,法院支持其索要借款请求。但是桑鲜朝和其儿子桑浩在庭审期间没有向法院交代双方约定的多退少补方式,也并未阐述房屋建造总费用支出,只提借款事实。
我承认4.8万元借款是事实情况,对此并不否认,但按照原先已约定好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最后结清计算,其应该配合我计算建造总费用,应补交超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