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曹政通字【2018】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曹妃甸区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曹妃甸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曹妃甸城区由唐海路、滨海大街、永丰路、迁曹公路相连的内部区域;南堡经济开发区由沿海路以南、开元路以西、东风路以北、化工路以东的内部区域;曹妃甸临港工业区全部辖区;曹妃甸新城城区区域内)。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所有时间段禁止燃放。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政府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曹妃甸新城,南堡经济开发区,各园区,各场、镇,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安监、供销、工商、交通、宣传、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存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安监)。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本通告之前发布的《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曹妃甸区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曹妃甸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曹妃甸城区由唐海路、滨海大街、永丰路、迁曹公路相连的内部区域;南堡经济开发区由沿海路以南、开元路以西、东风路以北、化工路以东的内部区域;曹妃甸临港工业区全部辖区;曹妃甸新城城区区域内)。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所有时间段禁止燃放。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政府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曹妃甸新城,南堡经济开发区,各园区,各场、镇,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安监、供销、工商、交通、宣传、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存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安监)。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本通告之前发布的《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