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执业律师并存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情况已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具有其合法地位,但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至今,法律工作者的存在已显现诸多不合理的情况,原因在于没有以取得法律资格证为其执业门槛,法律素质较律师低下。近年来,关于取消法律工作者的呼声一直存在,但目前国家尚没有充分的政策和措施来逐步取消法律工作者。
2009年年底,发生了震动司法界和社会的“李庄造假门”事件,此事件敲响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的警钟,反映出稳定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必要性。李庄作为执业律师多年,有着正统的高等教育、律师职业培训并接受律师事务所的严格管理,受众多管制约束,且执业资格来之不易,在违法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尚因追逐利益而置执业操守于不顾,更何况那些没有取得法律资格证、也不需要多高学历的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务市场是利益纷争的场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面对的是赤裸裸的利益诱惑;并且法律本身体系博大、义理精微,非只识得法律条文和熟谙人情世故就能运用得当。故在法律市场上,应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持法律资格证,并经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厅考核的学识和素质兼优的律师方能胜任。
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混杂,行外人多半分不清两者的界限,法律工作者为招揽业务,常常以律师自居。由于其素质相对低下、无正规的税收管理和执业培训,进一步造成了法律市场的混乱并损害了中国律师的形象。在法律工作者招揽业务、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其违法被吊销执业证的成本较律师低的多,就有“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之说。而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实际上,这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甚至可以说是法律工作者的“安身立命”之本。
新《律师法》的颁布,既能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又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正引导中国律师走向正轨。而与其同时,却放任比律师人数多数倍的法律工作者(又称“二律师”)不管,此现象的存在终究是很不合理的,亟待改变。
律师作为民间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可谓是市场和民主的基石,而法律工作者制度是在中国律师市场建立之初律师人才还较匮乏的情况下,结合中国本土特色,为基层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而产生的,的确有着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我国市场经济已在逐步的完善中,且有足够的法律人才从高等院校输出,法律工作者制度的历史使命已完结,逐步取消法律工作者,建立完善的律师制度,相信我国有必要也有能力的。
2009年年底,发生了震动司法界和社会的“李庄造假门”事件,此事件敲响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的警钟,反映出稳定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必要性。李庄作为执业律师多年,有着正统的高等教育、律师职业培训并接受律师事务所的严格管理,受众多管制约束,且执业资格来之不易,在违法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尚因追逐利益而置执业操守于不顾,更何况那些没有取得法律资格证、也不需要多高学历的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务市场是利益纷争的场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面对的是赤裸裸的利益诱惑;并且法律本身体系博大、义理精微,非只识得法律条文和熟谙人情世故就能运用得当。故在法律市场上,应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持法律资格证,并经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厅考核的学识和素质兼优的律师方能胜任。
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混杂,行外人多半分不清两者的界限,法律工作者为招揽业务,常常以律师自居。由于其素质相对低下、无正规的税收管理和执业培训,进一步造成了法律市场的混乱并损害了中国律师的形象。在法律工作者招揽业务、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其违法被吊销执业证的成本较律师低的多,就有“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之说。而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实际上,这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甚至可以说是法律工作者的“安身立命”之本。
新《律师法》的颁布,既能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又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正引导中国律师走向正轨。而与其同时,却放任比律师人数多数倍的法律工作者(又称“二律师”)不管,此现象的存在终究是很不合理的,亟待改变。
律师作为民间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可谓是市场和民主的基石,而法律工作者制度是在中国律师市场建立之初律师人才还较匮乏的情况下,结合中国本土特色,为基层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而产生的,的确有着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我国市场经济已在逐步的完善中,且有足够的法律人才从高等院校输出,法律工作者制度的历史使命已完结,逐步取消法律工作者,建立完善的律师制度,相信我国有必要也有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