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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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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1214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鹏,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苏文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英,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鹏因与上诉人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刘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年终奖(2018年)26006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28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原、被告于2016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工资标准确定为每月15000元。原、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2年零11个月。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的平均工资为每月11760元。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沈浑劳人仲不字[2020]293号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原、被告确认2019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了原告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2年零11个月,被告认为原告系主动离职,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原告陈述系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协商一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按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的年终奖已超仲裁时效,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被告该部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刘鹏支付经济补偿金35280元;二、驳回原告刘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求
刘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刘鹏2018年年终奖26006元;2、判令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对给付年终奖和年终奖数额未提出异议,仅就时效问题提出不同意见。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年终奖的时间确定为2019年9月,刘鹏主张相应权利是在2020年4月28日,未超过仲裁时效。
被上诉人答辩
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支付刘鹏2018年年终奖,我方没有年终奖制度,双方的劳动合同、入职通知均无年终奖规定,且我公司2018年营业亏损,全员取消分配年终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刘鹏要求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26006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刘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其2018年年终奖及具体数额,刘鹏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不支付刘鹏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刘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且刘鹏对一审判决的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出异议,故对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鹏、沈阳无距科,刘鹏、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刘鹏负担10元、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赵明静
审判员石瑷丹
审判员郝梦思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2-13 16:05回复
    当案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案件审理记录将会被收录进互联网,收录进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用只要20元,案件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金就会到位,否则被执行单位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02-14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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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02-2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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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姓员工和张姓员工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信息,过几天在网上,通过人民法院信息网站也可以查到了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1-06-1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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