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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
碣石设卫,都指挥使花茂筑碣石卫城。
碣石卫辖中、左、右、前、后及甲子、捷胜、平海、海丰9个千户所,全卫旗军1.01万多人,其中内5所旗军5600人。
是年,千户盛玉筑甲子所城。
洪武二十八(1395年)
秋,碣石卫官军开始实行屯田制。
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
春,司府命各乡建寨。邑境建寨从这时开始。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
卫、所、屯民以军籍入学。其中碣石2名、甲子、捷胜各1名。至雍正八年(1730年),卫、所裁撤,并归民籍府学。
雍正七年(1729年)
是年,设惠州海防军民同知驻碣石卫城。裁弃碣石卫守备及甲子、捷胜2所官、卫所屯田归同知管理。
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14
(清实录雍正朝实录)
○己亥。(应为辛亥、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兵部议覆。广东总督郝玉麟条奏改设县治事宜。一、裁海丰县之甲子捷胜二所。改置一县。于东海滘地方。建立县治。设知县一员。典史一员。移海丰县训导为新县训导。改原驻东海滘千总、为新县城守营千总。一、海丰县属地方。有附近东海滘之坊廓、石帆、吉康等三都。并大安、陈牙、云落、磜峰、横陇、石陂、黄塘、赖僧、朋塘、上护、赤花、邝公、半迳、新田、螺溪、上下沙等十六屯。请拨归新县管理。一、旧设之东海滘巡检、应改为甲子巡检。移驻甲子城。与河田巡检、俱隶新县管辖。其汕尾巡检、改为新县黄沙坑巡检。一、海丰、长乐、兴宁、龙川、永安五县、与新县捕务。应归驻劄碣石之军民同知管理。一、请裁平海、大城、海安、大鹏、双鱼五所。改设平海所巡检一员。该所原管军屯丁粮。归并归善县管理。大城海安二所军屯粮米。归并饶平徐闻二县管理。并请添设新安阳江二县县丞各一员驻劄大鹏双鱼二所城。一、请裁阳江县太平驿、阳春县乐安驿、驿丞二缺。其驿务归各该县管理。于太平地方。添设巡检一员。以司捕务。均应如所请。从之。寻定东海滘新设县曰陆丰
 卫所屯田是元明清政府使用兵士垦种的田地,为军屯性质。元中统三年 (公元1262年) 始立左、右卫屯田,隶枢密院,其后陆续增立。各卫所军或七分屯种,三分防守; 或八分屯种,二分防守; 有的卫所全军屯种。 卫所屯田按丁配田,征收定额租税,军兵不得脱籍。明代军屯规模扩大,卫所遍及全国各地。中叶以后,由于屯军的斗争、豪强的侵占,屯地的典卖等原因卫所屯田逐渐破坏。正统时,为了限制军官兼并屯田,陕西左参政年富建议,屯田每顷应纳粮12石,后定为顷纳4石。清初沿明制,康熙三十四年(公元1695年) 令卫所屯田除漕运地方仍隶卫所外,其余改隶州县,为民屯。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下令裁撤漕运地方卫所屯田。 [1] 顺治三年(1646)改卫军为屯丁,每卫设守备一人兼管屯田。顺治七年,除有运粮任务的卫所仍照旧给田以养赡,无运粮任务诸卫所之屯田,照民田起科。雍正二年(1724),命无运粮任务各屯卫均归并各州县。雍正九年,令屯卫田亩可典与军户而不得私典与民。漕运改为海运后,漕运卫所屯田亦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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