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单位)
(1)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一般为曾获得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投入政策。
项目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不低于30%;40%左右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左右可由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其资金使用由龙头企业在规定用途范围内合理安排,经项目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批准。
各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个项目内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作适当调整,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
为创新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有效途径,让农民更多分享农产品增值收益,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吸纳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民参股。试点省份要在龙头企业控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社或农民持股会参股,探索建立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或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长效联结机制。
有关试点省份的范围以及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个数、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请与所在地农发机构联系。
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在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合作组织不低于50%)的前提下,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农业的联结作用,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可采取由单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也可由一个龙头企业与从事相关产业的合作社联合申报和实施的方式,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