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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补助500-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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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是由财政部开展申报。安徽省申报企业需要符合范围要求: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安徽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补助500-800万元。龙头企业政策热线:187 5515 0022 每年申报时间在10月左右,3月后开展培育。


1楼2021-03-04 14:55回复
    安徽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条件(立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3、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绿色、有机水平,并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4、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了省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地表水资源供需平衡,不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楼2021-03-0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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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单位)
      (1)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一般为曾获得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投入政策。
      项目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不低于30%;40%左右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左右可由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其资金使用由龙头企业在规定用途范围内合理安排,经项目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批准。
      各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个项目内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作适当调整,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
      为创新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有效途径,让农民更多分享农产品增值收益,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吸纳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民参股。试点省份要在龙头企业控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社或农民持股会参股,探索建立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或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长效联结机制。
      有关试点省份的范围以及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个数、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请与所在地农发机构联系。
      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在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合作组织不低于50%)的前提下,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农业的联结作用,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可采取由单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也可由一个龙头企业与从事相关产业的合作社联合申报和实施的方式,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3楼2021-03-0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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