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生态文旅区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规定,我区组织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全区以原县区行政区(清江浦区、淮安区)区划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三类、四类地区,行政区划属原清江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标准;行政区划属原淮安区的执行四类地区标准。
三、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原清江浦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执行标准为5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原淮安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五、各办事处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六、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文旅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规定,我区组织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全区以原县区行政区(清江浦区、淮安区)区划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三类、四类地区,行政区划属原清江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标准;行政区划属原淮安区的执行四类地区标准。
三、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原清江浦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执行标准为5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原淮安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五、各办事处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六、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文旅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