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承诺书(适用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机构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本办法等规定,对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如下:一、本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二、本机构中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不少于5 人,均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三、本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四、本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自觉接受所签约期货公司日常管理,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主动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所签约期货公司或者其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不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五、本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已正确、主动向投资者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如实披露期货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不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不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六、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七、不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八、不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九、不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十、不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十一、不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十二、不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客户。十三、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将本应属于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十四、不担任挂名居间人。十五、不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十六、不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十七、不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八、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本机构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时 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按时准确报告居间合作相关信息,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承诺人(机构公章): 工作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