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出售的商品房,同意抵押期间出售的银行的抵押权与购房人的权利何者优先?
案例: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银行出具书面说明,同意该项目在抵押期间可以正常销售。梁某通过抵债方式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取得商品房,并占有入住。后房地产开发商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起诉房地产开发商偿还本息及对不偿还的以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清偿的生效判决。在银行执行期间,梁某以其为房屋购买人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在抵押期间同意正常销售但未对出售房屋的价款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具有过错,尽管银行“同意恢复抵押可售”并不导致抵押权消灭,但为兼顾购房者梁某的生存利益,银行不能对其已同意出售的案涉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权能。
案例来源:梁洋、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要件:
一是主体条件,仅限于该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是程序条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是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是结果条件,即损害其民事权益。
案例: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银行出具书面说明,同意该项目在抵押期间可以正常销售。梁某通过抵债方式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取得商品房,并占有入住。后房地产开发商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起诉房地产开发商偿还本息及对不偿还的以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清偿的生效判决。在银行执行期间,梁某以其为房屋购买人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在抵押期间同意正常销售但未对出售房屋的价款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具有过错,尽管银行“同意恢复抵押可售”并不导致抵押权消灭,但为兼顾购房者梁某的生存利益,银行不能对其已同意出售的案涉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权能。
案例来源:梁洋、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要件:
一是主体条件,仅限于该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是程序条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是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是结果条件,即损害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