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8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体农用地转用的通知》(忻政函〔2021〕37号),确保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放得下、管得住、用得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严守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规范行使市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市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规落实。 (二)坚持质效优先
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前提下,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权责一致 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规范行使好市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 (四)坚持维护权益 准确把握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土复议诉讼风险。 二、委托范围 在省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政府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土地的以及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建设区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原平市、保德县2个扩权强县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仍按既有规定执行。
三、审批流程 (一)确定底数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底数,提出村民建房需求计划,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等要素。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统筹计划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导下,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次序列,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开展组卷工作。组卷材料相关要求参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执行。
(三)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批准后,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制用地批复,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批准日期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时间。 (四)批后备案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用地批准日期起15日内将批准文件、用地范围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审查要点 1.基本情况方面:审查报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是否有争议。 2.使用土地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和本通知适用范围。
3.规划计划方面: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安排是否符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规定。
4.补充耕地方面:审查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是否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是否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 5.其他方面:审查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存在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内容,形成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转用具体实施办法,并成立承接市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文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
(二)注重基础支撑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适时组织开展用地审批业务培训,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精准掌握相关政策与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批队伍建设,强化信息化管理,确保各项承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实施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项目报批备案工作,确保规定时限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对备案项目开展不定期抽查检查,加强跟踪问效,适时评估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3日
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8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体农用地转用的通知》(忻政函〔2021〕37号),确保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放得下、管得住、用得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严守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规范行使市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市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规落实。 (二)坚持质效优先
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前提下,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权责一致 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规范行使好市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 (四)坚持维护权益 准确把握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土复议诉讼风险。 二、委托范围 在省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政府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土地的以及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建设区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原平市、保德县2个扩权强县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仍按既有规定执行。
三、审批流程 (一)确定底数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底数,提出村民建房需求计划,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等要素。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统筹计划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导下,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次序列,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开展组卷工作。组卷材料相关要求参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执行。
(三)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批准后,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制用地批复,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批准日期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时间。 (四)批后备案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用地批准日期起15日内将批准文件、用地范围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审查要点 1.基本情况方面:审查报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是否有争议。 2.使用土地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和本通知适用范围。
3.规划计划方面: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安排是否符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规定。
4.补充耕地方面:审查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是否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是否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 5.其他方面:审查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存在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内容,形成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转用具体实施办法,并成立承接市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文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
(二)注重基础支撑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适时组织开展用地审批业务培训,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精准掌握相关政策与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批队伍建设,强化信息化管理,确保各项承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实施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项目报批备案工作,确保规定时限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对备案项目开展不定期抽查检查,加强跟踪问效,适时评估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件质量情况。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