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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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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事故发生次数的逐渐增加,尤其是追逐竞技与危险驾驶的行为,已变成交通道路上最普遍的现象,那么如果我们是危险驾驶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醉酒驾驶的案例:
1基本案情
徐甲饮酒后于2017年04月11日00时40分许,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彩田路新彩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l4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过抽血的检验:被告人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2.02mg/100ml。
2审理经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及辩护人郭天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吹气酒精测试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徐甲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现场录像。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甲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抱着侥幸心理才构成本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且其妻子正怀孕,需要其照顾。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3法院观点
被告人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4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道华律所建议
1、不要疲劳驾驶。在道路上开车要集中精力,及时应对突发的因素,比如东西掉落、来电话、同行人讲话、小孩子吵闹等。
2、调整好心理状态。心理状态道路上是十公分重要的,如果有抑郁、伤心、焦躁或是开心都有可能让驾驶人在超车、转弯、会车的情况下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3、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有些人会对自己的车技太过于自信,而轻易认为自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比如本文中被告徐甲醉酒驾驶就是抱有侥幸心理,导致事故的发生。


IP属地:广东1楼2021-03-29 11: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