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省级工法咨询:187 5515 002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四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范、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技术领先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 省级工法的申报
第九条 同一项工法只能由一家企业申报,且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
(三)工法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应用,技术成熟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本省施工企业或申报工法应用实践工程在本省的施工企业,均可申报评审;
(六)已在其他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评审的同一工法以及已公布为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的同一工法不得在安徽省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申报材料内容编写应规范、完整,包括: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原因、过程和关键技术的查新结果、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与传统工艺方法相比,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上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三)适用范围:适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的施工工艺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工艺流程(可用流程图表示)和实施方法;
(六)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材料的特点、主要技术指标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应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具体的质量要求;
(八)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九)环保措施:环保要求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法申报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二)工法文本(按标准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三)关键技术的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或行业专家的技术评价等;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说明材料;
(六)企业级工法的批准文件;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和有关影像等其它证明材料;
(八) 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省级工法咨询:187 5515 002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四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范、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技术领先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 省级工法的申报
第九条 同一项工法只能由一家企业申报,且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
(三)工法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应用,技术成熟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本省施工企业或申报工法应用实践工程在本省的施工企业,均可申报评审;
(六)已在其他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评审的同一工法以及已公布为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的同一工法不得在安徽省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申报材料内容编写应规范、完整,包括: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原因、过程和关键技术的查新结果、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与传统工艺方法相比,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上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三)适用范围:适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的施工工艺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工艺流程(可用流程图表示)和实施方法;
(六)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材料的特点、主要技术指标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应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具体的质量要求;
(八)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九)环保措施:环保要求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法申报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二)工法文本(按标准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三)关键技术的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或行业专家的技术评价等;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说明材料;
(六)企业级工法的批准文件;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和有关影像等其它证明材料;
(八) 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