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猪南运”后,由于生猪调运加速非洲猪瘟传播,农业农村部设定了4月1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的时间节点,而这亦将成为国内生猪调运形式的转折点。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5月发布的《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继续推进分区防控。在总结中南区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同时,从2021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除种猪仔猪外,其他活猪原则上不出大区,出大区的活猪必须按规定抽检合格后,经指定路线“点对点”调运。
近期,四川、湖南、广西、海南等陆续发布生猪调运新规,表示暂停外省的生猪调入(种猪仔猪除外)。而山东、江苏等省也在加强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力度。
在此,为大家整理各省相关调运新规,供大家了解。
重庆实施生猪调运“七严禁”
近日,巫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发布须知,生猪贩运收购单位(个人),广大饲养场户从市外调运生猪,需满足5个条件:
(一)饲养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运输的生猪必须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佩戴畜禽标识(耳标)。
(三)种猪、仔猪应附具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报告,报告有效期在3日内。
(四)运输生猪启运前,应及时向输入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五)运输生猪必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
此外,调运生猪做到“七严禁”:
(一)严禁从市外购进来源不明生猪。不得购进未佩戴畜禽标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要在网上非法购买生猪。
(二)严禁用未在“牧运通”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生猪收购贩运单位(个人)信息要录入“牧运通”。
(三)严禁调运前不备案、不经指定道口检查引入生猪。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购进生猪,启运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运输生猪进入本市,要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消毒。
(四)严禁“一地备案、多地到达”或“多地备案、同车运输”。不得一地备案,多地分销生猪。不得同一车装运非同一启运地(批次)生猪。
(五)严禁接收未经检疫合格、未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生猪。
(六)严禁引入生猪落地不报告。生猪运抵后,应立即向包村包场挂牌兽医和网格化管理责任人报告,按规定做好45天隔离观察,隔离期满前,不得混群饲养。
(七)严禁销售或随意丢弃病死生猪。发现异常发病或死亡情况,该批生猪不得下车、不得入场,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指导下规范处置。
须知提醒,违规购买损失大,购买便宜生猪要谨慎,贪图便宜吃大亏,得不偿失。没有合法合规手续,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传播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风险极高,若引发疫情,一律全圈扑杀、不予补偿;违规调运要被罚。有网上违规购买、无证偷运、逃避检查、冲卡逃逸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处罚;造成疫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出台生猪调运新规
3月27日,广西日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获悉,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保障全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我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生猪调运作出新规定。
自4月1日起,除中南区其他省份(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我区。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我区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
养殖场应在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运报告表》,并规定了跨省调入我区种猪和仔猪的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从中南区内其他省份调入我区或我区调出到外省的种猪和仔猪应附有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调运种猪、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种**检比例为100%,仔**检比例不低于10%,且抽样检测日期为启运前7日内。
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必须是经备案的车辆,且符合有关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应当按规定清洗消毒。从我区产地调运生猪的,应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
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种猪和仔猪,应当在生猪运达输入地前1日向输入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达输入地后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按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结果均为阴性的可混群饲养。
在我区内跨县调入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业主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养殖场(户)后2天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县调入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照规定报告、隔离饲养,经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再次调运。
跨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经公路运输的必须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点对点”调入报告、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受理货主为已经进入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进行转运分销的检疫换证申报,不得换发动物检疫证明。
对未按规定调入生猪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一律不予以补助,造成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停止跨省调运生猪加强分区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1年4月1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停止跨省调运生猪加强分区防控措施的通告》。自4月1日起,停止外省肉用生猪入岛。允许种猪(含后备母猪)、商品仔猪(30公斤以下,含30公斤)凭有效证件从秀英港、新海港、粤海铁路南港、美兰机场、凤凰机场五个指定通道进岛。
湖南
3月17日起,除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外,湖南暂停外省生猪调入,严禁从高风险区调入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散养户可从省内养殖场(户)购进仔猪饲养。解除时间未定。
江苏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4月1日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在全省联合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百日巩固行动,严把公路、邮路、网路关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
山东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5月发布的《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继续推进分区防控。在总结中南区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同时,从2021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除种猪仔猪外,其他活猪原则上不出大区,出大区的活猪必须按规定抽检合格后,经指定路线“点对点”调运。
近期,四川、湖南、广西、海南等陆续发布生猪调运新规,表示暂停外省的生猪调入(种猪仔猪除外)。而山东、江苏等省也在加强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力度。
在此,为大家整理各省相关调运新规,供大家了解。
重庆实施生猪调运“七严禁”
近日,巫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发布须知,生猪贩运收购单位(个人),广大饲养场户从市外调运生猪,需满足5个条件:
(一)饲养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运输的生猪必须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佩戴畜禽标识(耳标)。
(三)种猪、仔猪应附具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报告,报告有效期在3日内。
(四)运输生猪启运前,应及时向输入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五)运输生猪必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
此外,调运生猪做到“七严禁”:
(一)严禁从市外购进来源不明生猪。不得购进未佩戴畜禽标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要在网上非法购买生猪。
(二)严禁用未在“牧运通”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生猪收购贩运单位(个人)信息要录入“牧运通”。
(三)严禁调运前不备案、不经指定道口检查引入生猪。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购进生猪,启运前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运输生猪进入本市,要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消毒。
(四)严禁“一地备案、多地到达”或“多地备案、同车运输”。不得一地备案,多地分销生猪。不得同一车装运非同一启运地(批次)生猪。
(五)严禁接收未经检疫合格、未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生猪。
(六)严禁引入生猪落地不报告。生猪运抵后,应立即向包村包场挂牌兽医和网格化管理责任人报告,按规定做好45天隔离观察,隔离期满前,不得混群饲养。
(七)严禁销售或随意丢弃病死生猪。发现异常发病或死亡情况,该批生猪不得下车、不得入场,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指导下规范处置。
须知提醒,违规购买损失大,购买便宜生猪要谨慎,贪图便宜吃大亏,得不偿失。没有合法合规手续,未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传播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风险极高,若引发疫情,一律全圈扑杀、不予补偿;违规调运要被罚。有网上违规购买、无证偷运、逃避检查、冲卡逃逸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处罚;造成疫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出台生猪调运新规
3月27日,广西日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获悉,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保障全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我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生猪调运作出新规定。
自4月1日起,除中南区其他省份(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我区。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我区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
养殖场应在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运报告表》,并规定了跨省调入我区种猪和仔猪的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从中南区内其他省份调入我区或我区调出到外省的种猪和仔猪应附有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调运种猪、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种**检比例为100%,仔**检比例不低于10%,且抽样检测日期为启运前7日内。
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必须是经备案的车辆,且符合有关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应当按规定清洗消毒。从我区产地调运生猪的,应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
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种猪和仔猪,应当在生猪运达输入地前1日向输入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达输入地后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按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结果均为阴性的可混群饲养。
在我区内跨县调入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业主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养殖场(户)后2天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县调入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照规定报告、隔离饲养,经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再次调运。
跨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经公路运输的必须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点对点”调入报告、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受理货主为已经进入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进行转运分销的检疫换证申报,不得换发动物检疫证明。
对未按规定调入生猪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一律不予以补助,造成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停止跨省调运生猪加强分区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1年4月1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停止跨省调运生猪加强分区防控措施的通告》。自4月1日起,停止外省肉用生猪入岛。允许种猪(含后备母猪)、商品仔猪(30公斤以下,含30公斤)凭有效证件从秀英港、新海港、粤海铁路南港、美兰机场、凤凰机场五个指定通道进岛。
湖南
3月17日起,除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外,湖南暂停外省生猪调入,严禁从高风险区调入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散养户可从省内养殖场(户)购进仔猪饲养。解除时间未定。
江苏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4月1日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在全省联合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百日巩固行动,严把公路、邮路、网路关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
山东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