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你好,我公司与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为母子公司。为确保母公司的生产,将我公司保税料件暂时转让给母公司,用国内料件暂时填补库存,请问我公司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吗,会受到什么处罚?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调换的,海关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贵司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规定从事生产加工,调换保税货物应当经海关批准,办理注册手续,贵司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调换保税料件未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海关将对你司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s:2021年2月,海关总署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直属海关。
在传统的加工贸易模式下,企业在交换材料和零部件时,应提前向海关申请备案。采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后,只要符合物资交换条件,且交换的物资属于同一集团成员企业,企业可以自行交换和处置保税料件、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并保留相关记录。
保税物料可以在同一集团成员之间自由转移和使用,从而优化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调换的,海关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贵司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规定从事生产加工,调换保税货物应当经海关批准,办理注册手续,贵司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调换保税料件未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海关将对你司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s:2021年2月,海关总署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直属海关。
在传统的加工贸易模式下,企业在交换材料和零部件时,应提前向海关申请备案。采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后,只要符合物资交换条件,且交换的物资属于同一集团成员企业,企业可以自行交换和处置保税料件、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并保留相关记录。
保税物料可以在同一集团成员之间自由转移和使用,从而优化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