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但是始终占据着我国养老方式的主导地位。近年来在理论研究指引下,我国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政府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角色定位模糊,区域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有些社区养老机构与社区相隔距离较远,养老服务提供存在交通上的不便。
二是推进养老服务机制改革,鼓励非政府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城市社区养老,促进多元化主体格局的形成是我国城市社区养老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当前养老机构单一依靠政府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不够。
三是养老服务内容较为单一,管理粗放,亟需提供更加细化的养老服务。
四是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稀缺,培训管理体系不完善。现有的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缺乏专门的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出身人员,由于社区养老服务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不完善,造成了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存在困难,日常培训力度不够,队伍建设相对设施建设较为落后。
五是社区养老政策缺乏法律指引,养老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在我国《宪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只对老年教育和老年社会参与提供基本指导,对于社区养老却没有制定专门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从我国老龄相关法律规定统计可知,“现有专门法律1件;其他涉老法律23件;行政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约394件,其中法规和规章12件”,其余均为国务院及其部委关于老龄问题的指导意见、通知、复函、批复等带有明显政策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制定专门的《社区养老法》。同时,社区养老服务需要签订养老合同,但是在《合同法》中并未对该类型的合同加以规定,导致老年人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在出现纠纷时双方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笔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多采用格式合同,而且合同内容不允许查看。格式合同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老人在出现民事权益纠纷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政府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角色定位模糊,区域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有些社区养老机构与社区相隔距离较远,养老服务提供存在交通上的不便。
二是推进养老服务机制改革,鼓励非政府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城市社区养老,促进多元化主体格局的形成是我国城市社区养老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当前养老机构单一依靠政府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不够。
三是养老服务内容较为单一,管理粗放,亟需提供更加细化的养老服务。
四是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稀缺,培训管理体系不完善。现有的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缺乏专门的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出身人员,由于社区养老服务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不完善,造成了养老服务人员管理存在困难,日常培训力度不够,队伍建设相对设施建设较为落后。
五是社区养老政策缺乏法律指引,养老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在我国《宪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只对老年教育和老年社会参与提供基本指导,对于社区养老却没有制定专门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从我国老龄相关法律规定统计可知,“现有专门法律1件;其他涉老法律23件;行政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约394件,其中法规和规章12件”,其余均为国务院及其部委关于老龄问题的指导意见、通知、复函、批复等带有明显政策性特点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制定专门的《社区养老法》。同时,社区养老服务需要签订养老合同,但是在《合同法》中并未对该类型的合同加以规定,导致老年人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在出现纠纷时双方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笔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多采用格式合同,而且合同内容不允许查看。格式合同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老人在出现民事权益纠纷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