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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博士久紧:妻子出轨生女诉离婚,法院暂不判离,有哪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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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紧套话#汇编来自各处的讨论::今年3月,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 3 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女方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对此事情烦请大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在评论区,
赛客情感专家:女方同意离婚的前提是父母购买的房屋必须归自己所有,否则不能离婚。但是这个房产的性质是否属于父母对小夫妻的赠予需要法院来认定,基于正常的理解,这个房屋归女方全部所有的几率很小。这个也是法官可能考虑的一个因素,叫他们回去在想一想,财产怎么分也在考虑下。女方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振兴家园1栋3单元309号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杰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至于说理的法律依据,这个属于法官明显适用错误,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针对与协议离婚,目的在于双方可以有一个缓解的机会也利于社会稳定。但是法律适用不能随意扩大化,不能拿协议离婚的规定来约束诉讼离婚,否则,真的是离婚难上难了。至于女方出轨生孩的说辞,这个挺搞笑的。“他自己不行,当时是他跪下来求我,要我给汤家留个后,我就去试了一下,结果一下就成了。”现在不知道这个话到底这个是不是真假,不知道有没有微信证据进行作证,如果有就好玩了。还有,男方是否真的不行?女方这样阐述又是对于媒介进行表述,是否侵犯了男方的隐私,毕竟这块属于男人的尊严。赛客倾述者:1.”暂判决“不准离婚这是什么操作,难道以后还能改?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这个”暂“字加上去宛如下笔前手一抖,缺失了判决应有的力道。2. 根据”冷静期“的立法精神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解读,设立”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避免草率离婚,而且民政部也回应称:”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人家既然都闹到打官司,走程序走到今天,其作出决定肯定不是草率的,如何得出“冷静期”的立法精神是“诉讼离婚不应判离”?此处缺少足够论证。3.关于诉讼阶段是否可以设置离婚冷静期的问题现明确离婚冷静期只限定在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并无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司法指导文件确实也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对诉讼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也提出了类似观点。上述《意见》第40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不过就该案而言,原告是明确要求离婚的,而且自立案至下判案件审理差不多已经过三个月,实质上双方已经历了一段冷静过程,加之法院此次作出的是判决而非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决定,故只能明确判决是否离婚,此处还引用离婚冷静期作为判决说理的素材,个人认为不太合理。4.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并不是一方应毫无原则地迎合、谅解另一方。这种情况下还让男方理性对待、体谅对方,要求似乎高了些。。。5.自主结婚,共同生活多年这个拿过来作为论证感情未破裂的理由有点牵强了,除了拐**女的,哪个婚姻不是自主结婚?共同生活多年更不应成为不能离婚的理由,否则是变相宣传离婚要趁早。6.关于过错认定及财产分割其一是过错认定,汤某某系在原被告二人婚后两年左右出生,所以其亲生父亲是否为汤先生,是本案事实部分的重要争议,关系到女方是否存在过错。至于说女方主张的某些情况,谁主张谁举证,需要其自己提供证据佐证其说法。其二是原被告名下某住宅的权属认定,从目前披露的房产登记信息来看,房产应属于二人共有。若被告父母确实有出资,一方面应根据其客观事实判断此举系借贷还是赠予,若认定为赠予,那么从登记情况来看,系对夫妻二人赠予的可能性较大。此外,一般赠予是实践性合同,而且我国司法实践目前不承认房产代持,因此尽管女子主张房子是其父母出资赠予外孙(付某杰),但是就客观事实而言,其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网友1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出轨还生了别人的孩子,有违公序良俗,只要证据充分,也还是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客观而言,“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把握的原则和规定。诉讼离婚虽然要考虑感情的修复,但还是以证据为主,来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而作出判决。如果在诉讼离婚中过度、扩大引入“冷静期”,恐怕不太妥当。司法层面,对于离婚纠纷以调解为前置程序,“劝和不劝离”,本没有问题,但不能一味想着强行修复婚姻关系,还是要考虑实际情况,当判离就判离,以维护婚姻和法律的尊严。网友2观点:喜当爹,一顶绿帽子戴了多年。曾经的恩爱早已变成仇恨。哪来的修复感情可能?有那个男人愿意抚养别人的孩子,和貌离神离的女人共同生活?离婚冷静期,是用来给那些没有什么激烈矛盾,只是一时的冲动的夫妻。而不是积怨已深,有着不可调和矛盾的两口子。想到了前段时间,广东的一起遗产风波。起因也是女方出轨,男方离婚未果,分居多年。和保姆日久生情,想把已经分配过的房产作为遗产给保姆日久生情结果被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这是一出无奈的悲剧。过错方也是在女方,可是就是因为无法离婚,导致真正的有情人难成眷属,最后也无法为真正心爱的人遮风挡雨。离婚冷静期,是用来挽救有感情基础,只是一时的冲突意气导致的争端。不应该成为所有婚姻的保护伞。毕竟爱消失了,缘分尽了,就应该及时放手,各自安好。毕竟强扭的瓜不甜。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才应该是婚姻法真正的本质。网友3观点:可能有人问,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为何要诉讼离婚?一般来说还是因为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上确定不了。这个案子也不例外。看了多方的报道,虽然女方一开始同意离婚,但后来又表示,因为房子是女方父母出资的,如果房子不判她单独所有就不离婚。但实际上,如果婚后购房的,原则上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明是赠与给女方个人的,那就是父母赠给夫妻双方的。所以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考虑到未来双方可能不稳定的话,父母可以与夫妻双方签个借条,要拿房产的话另一半就得把欠父母的钱还了。或者就像上面说的表明是赠与一方个人。离婚冷静期目前规定只适用于登记离婚的情形,实践中若有法院将离婚冷静期运用在诉讼离婚中,这显然超过了法律适用的范畴。在双方均已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再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作为说理,也着实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这个问题中描述的案情并不全面。女子以为父母出资买婚房就是自己的房产,可现实往往打脸,让人出乎意料的事总是很多。


1楼2021-05-08 17: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