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院长督促李绍华法官对下例三案重新作出裁定,并在裁定中载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公开信
一、李绍华法官承办的(2021)最高法行申3149、3150、3151号三例行政裁定,我于2021年5月1日签收。其在审理期间,未告知立案时间、案号和合议庭人员,直接下裁定,剥夺我的法官回避权,程序不合法。
二、其裁定驳回该三例再审申请,只有结果,没有载明案件基本事实,不知其裁定驳回的结果是如何得出的,属于冤假错案。
三、在递交(2020)浙行终1603号再审申请时并交了十二份证据。
在递交(2020)浙行终1665号再审申请时并交了十一份证据。
在递交(2020)浙行终 1741号再审申请时并交了六份证据。
李绍华法官对我提交的证据未在对应的裁定书中说明不采纳的理由,涉嫌故意隐瞒证据行为。
李绍华法官除承办上述三例裁定外,还承办了我的(2020)最高法行申6151号、1169、 9783号,共六例,故其不敢告知我立案时间、案号和合议庭人员,怕我申请其回避。
像李绍华法官这种没有载明基本事实的裁定文书的质量,我估计全中国有80%以上的人都会,而且能在一天内完成几十份此类裁定。
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形象,恳请高院长(庭长)督促其重新作出裁定。
此致
再审申请人:章作为
2021年 5 月 5 日附:(2021)最高法行申3149、3150、3151号裁定书。
本公开信抄送你院:李绍华、贾力、周觅、何君、李成玉法官等。并在网上公开发布
一、李绍华法官承办的(2021)最高法行申3149、3150、3151号三例行政裁定,我于2021年5月1日签收。其在审理期间,未告知立案时间、案号和合议庭人员,直接下裁定,剥夺我的法官回避权,程序不合法。
二、其裁定驳回该三例再审申请,只有结果,没有载明案件基本事实,不知其裁定驳回的结果是如何得出的,属于冤假错案。
三、在递交(2020)浙行终1603号再审申请时并交了十二份证据。
在递交(2020)浙行终1665号再审申请时并交了十一份证据。
在递交(2020)浙行终 1741号再审申请时并交了六份证据。
李绍华法官对我提交的证据未在对应的裁定书中说明不采纳的理由,涉嫌故意隐瞒证据行为。
李绍华法官除承办上述三例裁定外,还承办了我的(2020)最高法行申6151号、1169、 9783号,共六例,故其不敢告知我立案时间、案号和合议庭人员,怕我申请其回避。
像李绍华法官这种没有载明基本事实的裁定文书的质量,我估计全中国有80%以上的人都会,而且能在一天内完成几十份此类裁定。
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形象,恳请高院长(庭长)督促其重新作出裁定。
此致
再审申请人:章作为
2021年 5 月 5 日附:(2021)最高法行申3149、3150、3151号裁定书。
本公开信抄送你院:李绍华、贾力、周觅、何君、李成玉法官等。并在网上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