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日,兰州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了《兰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棚改余量房管理的公告》,具体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棚改余量房的销售及购买行为,防止违规购买棚改余量房引发法律风险,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根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三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守政策红线,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余量房要严格管理,对于违规售房的企业,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我办特向社会发出如下公告:
一、棚改余量房的性质
棚改余量房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被征收户后,项目剩余的住宅房屋。根据项目建设土地手续取得的不同方式,棚改余量房分为: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商品房余量房和通过划拨用地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经济适用房余量房。
二、棚改商品房余量房处置方式
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商品房余量房,项目实施单位在办理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公开向社会销售。同时,鼓励项目改造主体自持棚改商品房余量房用于租赁住房,有效增加我市租赁住房供给。
三、棚改经济适用房余量房处置方式
通过划拨用地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不得对外私自销售。经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余量房可用于同一改造主体实施的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也可在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住房价格后用于不同改造主体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余量房也可由市政府统一回购用作租赁住房或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售。
对不符合销售及购买资格的主体间进行的棚改余量房买卖行为,有以下及其他风险:
1、买卖行为(合同)不受法律和国家政策保护;
2、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因此我办将分批对通过划拨用地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进行公告,同时劝告广大社会群众购买棚改余量房应依法合规购买,否则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为进一步规范棚改余量房的销售及购买行为,防止违规购买棚改余量房引发法律风险,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根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三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守政策红线,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余量房要严格管理,对于违规售房的企业,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我办特向社会发出如下公告:
一、棚改余量房的性质
棚改余量房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被征收户后,项目剩余的住宅房屋。根据项目建设土地手续取得的不同方式,棚改余量房分为: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商品房余量房和通过划拨用地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经济适用房余量房。
二、棚改商品房余量房处置方式
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商品房余量房,项目实施单位在办理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公开向社会销售。同时,鼓励项目改造主体自持棚改商品房余量房用于租赁住房,有效增加我市租赁住房供给。
三、棚改经济适用房余量房处置方式
通过划拨用地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不得对外私自销售。经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余量房可用于同一改造主体实施的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也可在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住房价格后用于不同改造主体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余量房也可由市政府统一回购用作租赁住房或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售。
对不符合销售及购买资格的主体间进行的棚改余量房买卖行为,有以下及其他风险:
1、买卖行为(合同)不受法律和国家政策保护;
2、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因此我办将分批对通过划拨用地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进行公告,同时劝告广大社会群众购买棚改余量房应依法合规购买,否则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