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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与法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被检举人违法乱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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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被检举人违法乱纪:地方政府“玩忽职守”
2021-03-28点击:3808649次
为了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中的威望。特向党和政府提出检举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高日平、郭建礼、王雁锋、雷志忠(原干部)弄虚作假、故弄玄虚、伪造事实、欺下瞒上,欺诈拆迁征地补偿款,地方政府互相包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等事项内容,现检举如下:
检举人:王一平,男,汉族,现年48岁,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王高登村人,身份证号:140603197311035417。
检举人:王新宽,男,汉族,现年38岁,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王高登村人,身份证号:140603198302275413。
被检举人:高日平,原陶村乡书记。
郭建礼,陶村乡乡长。
被检举人:王雁锋,原王高登村支书。
雷志忠,原陶村乡人大主任。
请求事项:
一、请党和政府依法追究被检举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村民损失。
二、请求党和政府给检举人一个满意的答卷。
事实与理由:
1、2013年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在我村征地时,原支书王雁锋利用特权,大肆破坏王高登村的耕地、林地,在村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筑房屋,无任何审批手续,占地面积19亩,房屋面积8160平方米,大院硬化面积约4809平方米。【均有航拍照片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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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锋破坏耕地林地违章建房
2、在评估过程中,王雁峰勾结原乡书记高日平欺诈国家拆迁补偿,在原有平米的基础上多评估3001.83平方米,违法、违章、违规抢建起的房屋被评为旧房屋,均与实际事实不符,多次欺诈国家拆迁款项1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其行为也涉嫌构成【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条文注释: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原支书王雁锋的司机王明,在王高登村根本没有房屋,确在评估报告上登记了1396.84平米。【弄虚作假、故弄玄虚、伪造事实、欺下瞒上】
4、烟棻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樱,同样没有房屋,王雁锋和原乡书记高日平利用特权,给何樱评估报告中登记1648.05平米。【弄虚作假、故弄玄虚、伪造事实、欺下瞒上】
5、薛彩、何强,都不是王高登村人,在本村房无一间,地无一垄,通过关系村支书王雁锋和原乡书记高日平,被定为征地户,何强补偿附作物30万元,薛彩补偿附作物43.386万元。【弄虚作假、故弄玄虚、伪造事实、欺下瞒上】
6、原乡书记高日平用手中特权, 冒名富陶农牧专业合作社套取补偿金额395.428万元。【弄虚作假、故弄玄虚、伪造事实、欺下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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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乡长郭建礼,胆大包天,无法无天,随意辱骂欧打村民,并强逼原代理村支书王加贵, 村长王恒签字,领走原陶村乡书记高日平以富陶农牧专业合作社名义骗取的征地补偿款395.428万元。【乡长郭建礼辱骂殴打村民 有视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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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长郭建礼辱骂殴打村民
由属地原陶村乡书记高日平牵头,乡人大主任雷志忠带队,伙同原支书王雁锋、平鲁区林业局张振带队、检察院贾新富带队、纪检委村民叫刘三带队、拆迁办、评估公司,官商勾结,骗取国家补偿款近1千多万元(事实清楚,均有证据),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王高登村民的合法利益。检举人多年多次向上级部门举报,均被转回地方政府处理,各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不办实事,占着党和政府的位置不给处理问题办实事,要其何用?【“玩忽职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鉴于上述情况,请求党和政府批准检举人的请求事项;把检举人的问题落实到实处;给检举人一个满意的答卷。
举报人:王一平
王新宽
电话:13096600355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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