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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差异化统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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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差异化统治手段】
罗马人取得胜利并能够有序统治所有的敌人是与其合乎所谓西方哲学的意识形态分不开的。西方哲学的宗旨是物性之学、差异之学,就是尽力发现事物间的不同与差异,并尽最大努力将其放大。这种取差异性的意识形态自然会影响到政治和法律的建设,成为构建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罗马政治形态的差异性表现为娴熟的分治,这一点反映在各不相等的公民权上。罗马有意发放不一样的公民权就是将不同民族间的差异性与公民权挂钩。有意在罗马社会中制造出一种不公平来进行统治,以便更好地维护统治集团的特权。这种取差异化的不平等的政治形态是西方文明的特色,一当大家都平等了,政治就会走向覆灭。
在征服意大利的斗争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政治整体,这就是在罗马的领导之下的意大利国家与部落结合的王国。这个王国的性质是完全为罗马奴隶主集团服务的,有很大的阶级性。在这个王国中,罗马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拥有一切特权。罗马公民是具有全部公民(狭义)权利的、统治的罗马公社的成员。他们生活在罗马本城和由于征服而直接属于罗马公社的土地之上。他们属于有产阶级和百人团,有权参加各种国家集会,包括特里布斯。罗马对被实行一种分而治之的办法,对待各区及各区对罗马的义务的规定皆有所不同。分治大体有4类:
1)拉丁区。拉丁区诸公社至少有两种待遇: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有投票权的公社,在历史上它们是从独立的城邦产生出来的,和罗马人有着共同的血缘,即都是拉丁公社,与罗马是拉丁同盟关系,一直忠诚于罗马,从没有叛乱过。它们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和广泛的自治权,居民可以到罗马城中去投票,可以加入罗马的部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和在军团中服役。但对战利品的享有和分配虽然写在条约上是平等的,但不可否认越来越多的战利品运进了罗马城,为罗马公民所独享。
无投票权的公社,这些拉丁公社曾经反叛罗马的领导权,在罗马人眼中,他们的可信度差了一点,所受到的待遇就会差一点,只能享有部分罗马公民权。它们也有自治权,但次一等级,有财产权和罗马人通婚的权利,但不能参加投票,也不能参加公民大会和担任官职,而且还不能在罗马军团中服务,只能在辅助军队中服役。不过只要它们以后表现出色,绝对忠诚,就可获得完全罗马公民权。罗马灵活授予公民权给新征服地区的人们带来了希望,希望有朝一日获得公民权。
2)殖民区。殖民区具有军事性质,其居民都是罗马人和拉丁人。罗马人享有罗马公民的全部权利,保留罗马公民的地位。由于路途遥远,不能到罗马去参加政治活动,不过他们回到罗马就自动拥有罗马公民权,就可以参加政治活动。拉丁人享受拉丁公民权,可以自治,有自治政府,但必须受罗马的控制。它们有充分的自治权,甚至包括铸币权。需要服兵役和缴纳一定的税。
3)同盟区。同盟区中的国家都是曾经战败的国家,名义上是罗马的独立的同盟者,各同盟者同罗马签订了不同的条约,各自的罗马权利不尽相同。伊特鲁里亚一些城市、意大利中部山地部落和南部希腊城邦多属此类。同盟者虽然自治,但无外交权,有些同盟者的土地还成为了拉丁人的殖民地,同盟者需要交税和提供兵源,临海的同盟者则提供军舰和海军。
4)降民区。降民区是由向罗马投降的意大利南部一些部落构成的,投降者成为“降民”,降民区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居民不能携带武器并且是服从意大利具有军事统帅的罗马长官和副长官的大权的。罗马人要么派兵驻守,建立要塞,要么将其附属于其他拉丁城区,由该城区进行管理。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之后,降民规模大增,因为当时投到汉尼拔方面去的部落都受到剥夺独立的惩罚。
罗马将被征服的城市和部落置于各种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又根据他们对罗马的忠诚程度予以升降,随时加以调整,这样就使得被征服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和分裂,从而防止他们联合起来进行反抗,加强和巩固对意大利的长期统治。


IP属地:安徽1楼2021-05-19 15: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