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华法律吧 关注:11贴子:21
  • 0回复贴,共1

小明驾驶电动车搭载怀孕九个月的妻子到市妇幼做身体检查。8:3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小明驾驶电动车搭载怀孕九个月的妻子到市妇幼做身体检查。8:30在市妇幼门口,有停车收费的位置,并画线圈地。线外有一块牌子写:请把车停在线内,否则依法采取处理!并附有交警队联系电话。由于线内位置已满,又看到有三辆电动车停在了线外,所以小明也把自己的车停在了线外。等检查完毕13:30出来时电动车不见了。这时,小明第一反应是打110报警!而妻子说可能被交警队的车拉走了。而小明坚持选择报警。并提出民法典第三条中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请问小明报警后,如果根据调查得知是某交警支队把车装到皮卡车拉走了。小明是否可以告交警队侵犯物权。同时,由于车是小明妻子的,上牌也是妻子的身份证,妻子怀孕期间加上是高龄产妇,因为电动车被盗,一气之下动了胎气,最终导致大人小孩不保。请问交警支队是否需要对此负责?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1-05-21 14: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