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官网:https://www.henanrd.gov.cn/2020/06-08/14310.html
条例中指出: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共服务场所;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宾馆饭店、住宅小区;
(三)景区、园区;
(四)机场、车站、港口;
(五)国家和省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配线设施、设备间等配套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杆塔等电信基础设施。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损毁电信基础设施;
(二)干扰或者中断电信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三)接入电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电信设施电力供应;
(四)擅自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电信管道、通道;
(五)其他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损毁电信设施、阻断通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官网:https://www.henanrd.gov.cn/2020/06-08/14310.html
条例中指出: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共服务场所;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宾馆饭店、住宅小区;
(三)景区、园区;
(四)机场、车站、港口;
(五)国家和省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配线设施、设备间等配套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杆塔等电信基础设施。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损毁电信基础设施;
(二)干扰或者中断电信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三)接入电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电信设施电力供应;
(四)擅自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电信管道、通道;
(五)其他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损毁电信设施、阻断通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