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wm.com 发表时间:2009-02-16
本网讯: 我于2009年2月12日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19号东方明珠城乐购超市购物,购买了一批食品,共计93。62元(证据1)。其中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前一丁”方便面,共计人民币46。6元。后在乐购超市二楼休息区食用方便面的过程中,发现有异味(已食用大约50%,如证据2),后再仔细查看发现该批产品已经全部超过保质期。如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前一丁”方便面,其生产日期是2008年3月25日,其保质期为6个月。明显已过保质期4个月多17天(如证据3)。再如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前一丁”方便面,其生产日期是2008年7月9日,其保质期为6个月(证据4),也已过保质期1个月多3天(证据5)。投诉人发现问题后诚恳的找被投诉人协助处理,请求退费并赔礼致歉,而被投诉人态度极为恶劣,丢开方便面,并扔下一句“你自己处理”的话,扬长而去,而拒绝处理。后经投诉人再三恳求,被投诉人答应带投诉人去龙岗人民医院检查身体。但被投诉人到医院后撇下投诉人,自己独自离开医院,当时人民医院已经报汇到龙岗防疫站。该站作详实调查并核实过期方便面,大约两小时后投诉人才离开人民医院,当时已经深夜12点。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销售过期商品,谋取私利、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已经严重侵犯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依《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第(十)款,过期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经营者应该遵守《消法》,提供的商品应当保证在有效期内、另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故请求支持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赔偿申诉人(4人)的误工。精神损失等费用。并依《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二条(一)项规定退货,另赔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请求依法给予罚款、处理并请依法回复!如上所诉!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张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