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韩沛)自治区将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最高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激发各市扶持所辖县发展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意见对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完善,提出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激励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进典型。自治区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的县,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产业发展、财源培植等。同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激励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发展速度快的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10%~20%的部分,按50%不计为标准财力;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按100%不计为标准财力。实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做大做强县域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鼓励引进特色优势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对工业增加值等增长情况超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在全区前20名的县给予一定奖励,并对这20个县中排名较上年提高的县再适当增加奖励,同时,对这20个县给予产业园区专项债券倾斜支持;对市管县,自治区除奖励县外,再给予所在市一定奖励,鼓励各市统筹市管县资源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激励各市加大对县扶持力度,促进市县协同发展。对连续2年补助所辖县转移支付总额均增长的市,自治区对各市补助所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20%给予奖励;对各市补助所辖市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30%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加大对市管县支持力度。各市对所辖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指各市动用自有财力安排的资金。此外,对财政自给率低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但奖励性等支出标准高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的县,强化相关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韩沛)自治区将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最高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自治区对县财政管理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激发各市扶持所辖县发展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意见对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完善,提出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激励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进典型。自治区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的县,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产业发展、财源培植等。同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激励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自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对发展速度快的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10%~20%的部分,按50%不计为标准财力;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以上的部分,按100%不计为标准财力。实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做大做强县域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鼓励引进特色优势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对工业增加值等增长情况超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在全区前20名的县给予一定奖励,并对这20个县中排名较上年提高的县再适当增加奖励,同时,对这20个县给予产业园区专项债券倾斜支持;对市管县,自治区除奖励县外,再给予所在市一定奖励,鼓励各市统筹市管县资源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激励各市加大对县扶持力度,促进市县协同发展。对连续2年补助所辖县转移支付总额均增长的市,自治区对各市补助所辖自治区财政直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20%给予奖励;对各市补助所辖市管县转移支付较上年增量部分按不低于30%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加大对市管县支持力度。各市对所辖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指各市动用自有财力安排的资金。此外,对财政自给率低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但奖励性等支出标准高于全区县级平均水平的县,强化相关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