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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假造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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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二年半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2018)鲁1502执2451号(假案号)内容是:
“本院在执行王天发诉被告赵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飞经本院多次传唤不到庭,本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前往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华通汽车大市场,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飞。在执行过程中被罚款人孙新峰无故阻碍执行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并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孙新峰罚款3000元…”(后附复印件为证)。
第一、因被执行人赵飞经本院多次传唤不到庭,本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前往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华通汽车大市场,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飞:
(1)赵飞经传唤不到庭,与我没有点滴关系。
(2)所谓的“执行人员”你上我家来搜查就是非法的。
(3)依法传唤赵飞、你们应该去赵飞的家里,不能到我家里来。
(4)聘任制书记员王斐,劳务派遣法警朱厚智和雇佣的十余名社会人员“前往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华通汽车大市场,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飞”请问依据的是那条、那国的法律???!!!
(5)《检察建议书》第二页“法院安排一名聘任制书记员带领三名聘任制法警到莘县华通汽车销售公司传唤被执行人赵飞;第一条:东昌府区法院安排执行强制执行任务的四名工作人员,均非正式在编人员,无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违反规定”。 两次说明了搜查我家和我销售公司的全部是违反规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被执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进行搜查时,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向被申请执行人出示搜查令、执行公务证和身份证件,参加搜查必须两个有执法资格人员以上。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人民法院应将搜查的情况制作笔录,由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如被搜查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笔录中写明。
第二、在执行过程中被罚款人孙新峰无故阻碍执行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招募的书记员王斐与劳务派遣的三名法警朱厚智率领着雇佣十余名社会人员跨区域非法搜查我家,没有搜查令,没有执行公务证,没有工作证,强硬跋扈,拒不说明搜查理由,反多次侮辱、恐吓、威胁我,耍无赖的让我去喊当地政府来证明我家是我家,我一录像就将我打倒在地搜走手机,拷上警车拉到东昌府区法院再次殴打拘禁, 最后,隐瞒着我、威逼我家人交了与我毫不相干的三笔冤枉巨款。
首先、我在家用我手机录像我没有阻碍“正常执行公务”一谈。
再说,书记员王斐与招募的法警朱厚智也不是正常执行公务啊!他们是李新英招募的书记员、是劳务派遣的临时工、率领十余名社会人员,哪国有“这样身份的人”正常执行公务的!!!
再再说,没有院长签发的搜查令,更没一个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最后再重复一句话,他们是跨区非法搜查,典型的违法犯罪!!!
第三、孙新峰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
污蔑我指使赵飞藏在车内是胡说八道、栽赃陷害我。
法院李新英指使四名临时工又带领了十余名社会人,其中至少三个人没有离开过我,我根本没有指使赵飞藏在公司车内的机会。
他们十余人虽然没有执法记录仪,但是朱厚智用手机录像了两分钟,他的录像也足以证明他们威胁恐吓我,无奈,吓得我任其搜查。
很显然,他们是为了躲避非法搜查、殴打、拘禁无辜主人违法犯罪责任,才伪造《罚款决定书》栽赃陷害我这个无辜百姓的!!!
相反,是我手机近距离录像证明了他们蛮横、跋扈、耍无赖的非法搜查犯罪与侮辱、恐吓、威胁我、殴打我的犯罪!
是,我家的多个监控录像被他们事先半个小时搞了破坏、将监控线扯断,有搞破坏的监控照片证明了他们犯罪(市检察院照片为证)。
是,我家未被破坏的五个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他们非法闯入我家院内、楼上、楼下、餐厅厨房、储藏室以及屋里大小角落乱跑乱搜违法犯罪的证据与殴打我的记录。
是,我家未被破坏的监控证实了赵飞当时是来我家找我儿子,在我家院内、我现场就给我儿子打了电话、他不在家去聊城了,随即赵飞就走向我家大门外的监控录像。
事后得知,当时赵飞是走到我家大门口时看到了外面法院警车与多人向院内走来,他意识到是找他的,他当时走投无路,被迫躲进我家门口汽车内的。
以上有幸免被破坏的监控录像为证,足证明我未指使赵飞躲藏!
实际情况是:我被打、被拘禁、被搜查,王斐杜鹃又隐瞒着我威逼我家人冤拿三笔巨款,经我举报无耻贪官为了包庇王斐、杜鹃、李新英等人的犯罪,躲避犯罪责任的追究而罗织的黑白颠倒,所以伪造了此漏洞百出的罚款决定书,
抗拒执行:《检察建议书》第二条明确写着“法院将其拘传,未办理对赵飞的拘传票,违法规定”。
没拘传票、没拘传资格就不是“依法拘传”,东昌府区法院不知羞耻脸红,竟然还口口声声说依法拘传,真是厚颜无耻至极。
退一万步说“依法拘传”应该是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办理拘传票”去赵飞家里拘传他,而不是劳务派遣的书记员到我家里搜查、打我、拘禁我这是典型的预谋掠夺我(威逼的 三笔巨款为证)!!!
说我孙新峰抗拒执行完全是颠倒黑白、歪曲事实、栽赃陷害!!!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是:
第一百一十一条(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自始至终都是王斐、朱厚智等人跋扈非法搜查、打人犯罪。我从未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再次重复声明“他们是违法犯罪,而不是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发拘传票。
前面已经说过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已证实“未办理对赵飞的拘传票,违法规定”不在重复。
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
1.王斐等人是聘任制临时工是非法搜查犯罪。
2、我没阻碍,他们不是“正常执行公务”不会形成“所谓”的阻碍。
3、我更没有指使赵飞躲藏,是有人贪赃枉法“栽赃陷害”。
4、就连一群劳务派遣和社会人员的“所谓”执行,我也没有抗拒!!!
所以,此项显然严重违法。由院长李新英必须批准和李新英又亲自受理处罚我的3000元是严重错误、违法的。
第五、院长李新英隐瞒着我、亲自罚款3000元:罚款3000元既有实体错误,又有程序错误。实体错误是,我不是阻碍执行公务,王斐、杜鹃他们是滥用职权、非法执行公务、非法罚款,前面已经充分说明了,不再重复了,重点说说程序违法:
(1)、王斐、杜鹃、李新英不敢拘留我,隐瞒着我强逼我家人交纳罚款3000元却不给罚款决定书。事后,经我举报控告他们说第二天补开了处罚告知书、罚款决定书和罚款单,夹在法院案卷里了。先不说他们欺骗撒谎成性,就顺着他们说:第二天补开了处罚告知书、罚款决定书和罚款单。事后补开罚款决定书、罚款单,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2)、法院在处罚被处罚人时,应该对被处罚人宣读处罚决定书,说明处罚事由,让被处罚人签字,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诉、复议的权利,并把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我作为被处罚人,始终没有见到处罚决定书、罚款单,也没有签字,更没有人告知我复议、申诉的权利。
(3)、作为被处罚人,被罚款3000元,我竟然毫不知情。王斐、杜鹃、李新英他们自始至终对我封锁,不让我知道,不让家人与我接触。罚款不让被处罚人知道,不让被处罚人有知情权,却强迫其家人代交,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4)、我在东昌府区法院地板砖拷着“等待拘留”八小时,没有人问我情况,也没有人问我询问笔录。我再三要求见法院领导和负责人拒不理睬我。东昌府区法院执行拘留和罚款,难道不用问被处罚人的情况,院长李新英有剥夺被罚款人的告知权、宣读权与签字权和被隐瞒着罚款的权利吗?有这样糊涂、草率的院长吗?这符合法院处罚流程吗?
(5)更荒唐的是,处罚我3000元,竟然给我家人出具的是王斐、杜鹃手写的收款白条。我不知道李新英、王斐杜鹃对如此多的、显而易见、破绽百出的违法行为“罚我款3000元”怎么能狡辩是合法的…!
第六、第二天补开的“假”罚款决定书:
最重要的就是,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是假的,是违法后补的,这个罚款决定书应该当天递交给我,由院长签字,向我当面宣读,然后经我本人同意签字。当天我都没见到。也没给我宣读,更没让我签字。这是经过我告状之后违法后补的!。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18)鲁1502执2451号”造的就是假案号。这是申请执行人王天法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向东昌府区法院2018、11.申请强制执行东昌法院受理的赵飞与王天法的案号,不能用于处罚我的罚款决定书案号。
大概是某预谋私吞,没想到我不甘忍屈,后经告状才不得不补。所以内容破绽百出,案号张冠李戴均是伪造的。
再退到二年半以前说,既然第二天补开了处罚决定书与罚款单,可为什么第二天不给我?2021.6.21号我多次强烈要求为什么还不给我!!! 这是我2021.6.22号再次去法院强烈要回来的,6.22号在法院等了一上午不给我,我强烈再强烈的要求、下午三点半才勉强不得不掏出来的。怎么二年半之后还得经几次强烈要求才给我!这是什么行为???!!!
综上:东昌府区法院自始至终、一切的一切都是假的!违法犯罪早晚会受到惩罚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越遮掩越露骨,大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此致:
冤比海深的实名举报人:孙新峰
2021.6.26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6-26 18:51回复
    知法犯法,涉恶违法,招募社会人员跨区域私闯民宅敲诈勒索三笔冤枉巨款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07-04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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