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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执妻子落入池塘,男子岸边冷眼看妻子溺亡,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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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8日,安徽郎溪男子王某与妻子,因琐事在一池塘边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妻子被王某推搡时,不慎滑落池塘内。王某看着妻子在水中挣扎,明知道她不会游泳,却因赌气未施救,而是在岸边抽烟,然后骑车短暂离开现场,最终导致妻子溺亡。
同时,王某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他的病情处于缓解期,本次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于王某以前未受过法律处分,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导致了妻子死亡的结果,也与精神疾病有一定关系,可对王某从轻处罚。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王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男子行为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男子的行为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其实施推搡行为,致使妻子不慎掉入水中,该男子即有义务进行救助,排除推搡行为带来的危险。同时,落水者是这名男子的妻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妻子落水,无论是否是丈夫推下去的,丈夫都有救助义务。因此,这名男子有义务对其妻子进行救助。然而其冷眼旁观,甚至中途离开,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救助行为,因而属于不作为犯罪,最终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同理,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入水中,先救谁?法律其实早就给出了答案。根据法律规定,母子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即触犯法律,母亲落水不救,儿子是构成犯罪的。而男女朋友之间在法律上不具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女友落水,男友不救,男子不会触犯法律。当然如果女友变成了媳妇,即具备了这种义务,这时候就要两个都救了。

二、患有精神病,为何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王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他的病情处于缓解期,被法院认定为属于精神正常的时候,因而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为何仅仅三年半?
首先,根据新闻报道,本案起因于夫妻双方琐事导致的纠纷;其次,该男子系初犯,无案底、无前科,再次,该男子长期患有精神病,综合以上因素,该男子最终被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于法院判处的刑期,大家觉得合理吗?判重了还是判轻了,欢迎大家在留言区讨论!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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