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晚上11时许,谢某因无法进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谢某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室友陈某及冉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导致该照片传播。
随后冉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认为谢某侵犯了冉某的名誉权 、隐私权,要求谢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对此,被告人谢某辩称除将陈某照片发给其女友张某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拍摄的房间是被告与原告共同租住,并非原告的私密空间,并为侵权。
最终,法院认定谢某侵犯了冉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判决谢某深处照片和视频,对原告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连续15日以上,每日一次,向原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一、 为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其中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都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合租的情况下,往往每个人也都有专属于自己的私密空间,比如自己的卧室,这个空间也是不容他人窥探的私密空间。本案中,谢某无法进入与他人合租的出租屋,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进入到了陈某的私密空间,窥视到了他人的私密活动,进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 为何认定侵犯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谢某在拍照、录像后,将其向他人传播,确系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谢某将照片、视频向外传播的范围较窄,对冉某名誉权的损害较轻。
三、 在朋友圈公开道歉的法律依据为何?
我们日常所说的赔礼道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沟通交往方式。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名誉权、隐私权都属于人格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赔礼道歉”即属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后常常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处的赔礼道歉区别于日常生活种的赔礼道歉,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侵权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正如上文所说,本案中谢某的侵权行为的侵权程度较轻,所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在朋友圈连续15天,每天1次公布《道歉声明》这一赔礼道歉的方式,是与谢某之前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相当的。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随后冉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认为谢某侵犯了冉某的名誉权 、隐私权,要求谢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对此,被告人谢某辩称除将陈某照片发给其女友张某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拍摄的房间是被告与原告共同租住,并非原告的私密空间,并为侵权。
最终,法院认定谢某侵犯了冉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判决谢某深处照片和视频,对原告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连续15日以上,每日一次,向原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一、 为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其中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都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合租的情况下,往往每个人也都有专属于自己的私密空间,比如自己的卧室,这个空间也是不容他人窥探的私密空间。本案中,谢某无法进入与他人合租的出租屋,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进入到了陈某的私密空间,窥视到了他人的私密活动,进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 为何认定侵犯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谢某在拍照、录像后,将其向他人传播,确系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谢某将照片、视频向外传播的范围较窄,对冉某名誉权的损害较轻。
三、 在朋友圈公开道歉的法律依据为何?
我们日常所说的赔礼道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沟通交往方式。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名誉权、隐私权都属于人格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赔礼道歉”即属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后常常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处的赔礼道歉区别于日常生活种的赔礼道歉,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侵权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正如上文所说,本案中谢某的侵权行为的侵权程度较轻,所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在朋友圈连续15天,每天1次公布《道歉声明》这一赔礼道歉的方式,是与谢某之前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相当的。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