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峰实名举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李新英假造《罚款决定书》与污蔑我孙新峰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车内,拒抗执行,是贼喊捉贼、卑鄙、栽赃陷害无辜百姓........。
事实与理由:2019.1.22日东昌府区法院李新英亲自指使聘用制书记员和劳务派遣法警朱厚智率领雇佣的十余名社会人员非法搜查我家(事后得知是搜查被执行人赵飞),自始至终他们知道我是案外人,他们没有搜查令,没有执行公务证,没有工作证,拒不说明搜查理由,王斐就连最基本的法院制服也没有穿,他们态度蛮横强硬,反侮辱恐吓威胁、耍无赖的要我去喊当地政府来给我证明我家是我家,我对他们蛮横搜查录了像,王斐强令我删除,我不删他们几人就将我打倒在地搜走手机,拷到东昌府区法院再几次殴打,拘禁八个多小时, 最后王斐、杜鹃以阻碍执行名义,隐瞒着我、威逼我家人我交了三笔明显不该我交的三笔冤枉巨款:被执行人赵飞的75130.54元被执行款、阻碍执行罚我3000元、、法警朱厚智与赵飞、我的查体费和我的治疗费也威逼我家人交的,隐瞒着我威逼的三笔钱没给罚款决定书、没给罚款单,就给了两张王斐、杜鹃手写的白条......。
自2019.1.22日以来到今天的全国执法队伍教育整顿即将结束之日,我多级、多部门不间断的二年半举报,至今还没有任何单位部门正式调查处理李新英与王斐、杜鹃等人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这份假《处罚决定书》也是我2021.6.21号和6.22号两天去法院经强烈要求下才勉强给的。
迟到二年半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18)鲁1502执2451号(假案号)内容是:“本院在执行王天发诉被告赵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飞经本院多次传唤不到庭,本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前往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华通汽车大市场,依法拘传被执行人赵飞。在执行过程中被罚款人孙新峰无故阻碍执行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并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后附复印件为证)。
事实依据;污蔑孙新峰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1、赵飞经传唤不到庭,与我没有点滴关系。2、依法传唤赵飞、应该去赵飞的家里,不能到我家里来。3、我不是被执行人,我家也不是被执行人财产的隐匿地。4、污蔑我指使赵飞躲藏公司车内是胡说八道。一群临时工非法搜查,根本就没有“无故阻碍执行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一争议。5、就连一群劳务派遣社会人私闯我家,我也没敢抗拒“所谓执行”!6、相反,是他们事先半小时前对我家监控搞了破坏,将我家监控线扯断,是害怕记录下他们非法作案的证据(有破坏时的数张照片为证)。7、我家幸免未被破坏的监控证实了赵飞是来我家找我儿子,在我家院内、我现场就给我儿子打了电话、他不在家去聊城了,随即赵飞就走向我家大门外的 监控录像为证。8、事后证实,当时赵飞是走到我家大门口时看到了外面法院警车与多人向院内走来,他意识到是找他的,他当时走投无路,被迫躲进我家门口私家汽车内的。9、东昌法院竟然口口声声说“依法拘传”,依法拘传赵飞应该是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办理拘传票”去赵飞家里拘传他,而不是劳务派遣的书记员到我家里搜查、打我、拘禁我,反说我孙新峰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真是不知羞耻脸红,厚颜无耻至极。(检察建议第二条:未办理对赵飞的拘传票,将其强制拘传违反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被执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
进行搜查时,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向被申请执行人出示搜查令、执行公务证和身份证件,参加搜查必须两个有执法资格人员以上。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人民法院应将搜查的情况制作笔录,由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如被搜查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笔录中写明。
就连“明监督、暗包庇”的《检察建议书》也可作为证据:
某检察院徇私枉法、避重就轻,于2019.7.9日出具的《检察建议书》第二页二段:“法院安排一名聘任制书记员带领三名聘任制法警到莘县华通汽车销售公司传唤被执行人赵飞;一、东昌府区法院安排执行强制执行任务的四名工作人员,均非正式在编人员,无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违反规定”。书中两次说明了搜查人员全部是违反规定的人员。
院长李新英与王斐、杜鹃隐瞒着我罚款3000元没有《罚款决定书》:
罚款3000元既有实体错误,又有程序错误。实体错误是,我不是阻碍正常执行公务,李新英、王斐、杜鹃是滥用职权、非法执行公务、非法罚款,前面已经充分说明了,不再重复,重点说说程序违法:
(1)、王斐、杜鹃、李新英不敢拘留我,隐瞒着我强逼我家人交纳罚款3000元却不给罚款决定书。事后,经举报控告他们说第二天补开了处罚告知书、罚款决定书和罚款单,夹在法院案卷里了。先不说他们欺骗撒谎成性,就顺着他们说:第二天补开罚款决定书和罚款单。事后补开罚款决定书、罚款单,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2)、法院在处罚被处罚人时,应该对被处罚人宣读处罚决定书,说明处罚事由,让被处罚人签字,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诉、复议的权利,并把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我作为被处罚人,始终没有见到处罚决定书、罚款单,也没有签字,更没有人告知我复议、申诉的权利。
(3)、作为被处罚人,被罚款3000元,我竟然毫不知情。王斐、杜鹃、李新英他们自始至终对我封锁,不让我知道,不让家人与我接触。罚款不让被处罚人知道,不让被处罚人有知情权,却强迫其家人代交,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4)、我在法院地板砖拷着“等待拘留”八小时,没人问我情况,也没人问我询问笔录。我再三要求见法院领导和负责人拒不理睬我。
东昌府区法院执行拘留和罚款,难道不用问被处罚人的情况,院长李新英有剥夺被罚款人的告知权、宣读权与签字权和被隐瞒着罚款的权利吗?有这样糊涂、草率的院长吗?这符合法院处罚流程吗?
(5)、更荒唐的是,处罚我3000元,竟然给我家人出具的是王斐、杜鹃手写的白条。我不知道李新英、王斐杜鹃对如此多的、显而易见、破绽百出的违法行为“罚我款3000元”怎么能狡辩是完全合法的…!
(6) 既然第二天补开了处罚决定书与罚款单,为啥第二天不给我?还得经二年几次强烈再强烈的要求才勉强不得不掏出来呢!!!
(7)《罚款决定书》“(2018)鲁1502执2451号”是假案号。不能用于《假罚款决定书》,不能用于造假处罚我的假冒案号。
可恶的是:法院李新英指使的是一群没有执法身份、聘用制劳务派遣与雇佣的社会人员!无搜查令、公务证,一录像就打,拘禁后又以“阻碍执行公务”名义,隐瞒着我、威逼我家人带我交了三笔明显不该我交的三笔冤枉巨款。他们几次打我致伤拉去医院做了胸腹、脾胃彩超与胸骨、肋骨以及脊椎骨X光拍片,竟然狡辩说是拘留前的查体,查体费就更不该威逼我家人交纳了。
综上所述:聊城市东昌法院李新英造这份假罚款决定书就是为了掩饰与包庇这群没身份、没执法资格的临时工和社会违法犯罪人员、而栽赃陷害的我;是为他们的非法搜查、殴打。拘禁、勒索三笔钱犯罪转移视线,开脱李新英、王斐、杜鹃滥用职权犯罪而卑鄙罗织、漏洞百出的假罚款决定书;东昌府区法院自始至终、一切的一切都是假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聊城第一硬的李新英卑鄙无耻“只认钱、不认人”他假造拘传票妄想掩盖犯罪事实!越遮掩越露骨,大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现再次请求,各级有关部门与山东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领导组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院长李新英、王斐、杜鹃滥用职权、假造《罚款决定书》等违法犯罪进行正式立案调查处理!!!
此致:
冤比海深的实名举报人:孙新峰 13806357188
2021.6.23日
事实与理由:2019.1.22日东昌府区法院李新英亲自指使聘用制书记员和劳务派遣法警朱厚智率领雇佣的十余名社会人员非法搜查我家(事后得知是搜查被执行人赵飞),自始至终他们知道我是案外人,他们没有搜查令,没有执行公务证,没有工作证,拒不说明搜查理由,王斐就连最基本的法院制服也没有穿,他们态度蛮横强硬,反侮辱恐吓威胁、耍无赖的要我去喊当地政府来给我证明我家是我家,我对他们蛮横搜查录了像,王斐强令我删除,我不删他们几人就将我打倒在地搜走手机,拷到东昌府区法院再几次殴打,拘禁八个多小时, 最后王斐、杜鹃以阻碍执行名义,隐瞒着我、威逼我家人我交了三笔明显不该我交的三笔冤枉巨款:被执行人赵飞的75130.54元被执行款、阻碍执行罚我3000元、、法警朱厚智与赵飞、我的查体费和我的治疗费也威逼我家人交的,隐瞒着我威逼的三笔钱没给罚款决定书、没给罚款单,就给了两张王斐、杜鹃手写的白条......。
自2019.1.22日以来到今天的全国执法队伍教育整顿即将结束之日,我多级、多部门不间断的二年半举报,至今还没有任何单位部门正式调查处理李新英与王斐、杜鹃等人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这份假《处罚决定书》也是我2021.6.21号和6.22号两天去法院经强烈要求下才勉强给的。
迟到二年半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18)鲁1502执2451号(假案号)内容是:“本院在执行王天发诉被告赵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飞经本院多次传唤不到庭,本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前往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华通汽车大市场,依法拘传被执行人赵飞。在执行过程中被罚款人孙新峰无故阻碍执行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并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后附复印件为证)。
事实依据;污蔑孙新峰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1、赵飞经传唤不到庭,与我没有点滴关系。2、依法传唤赵飞、应该去赵飞的家里,不能到我家里来。3、我不是被执行人,我家也不是被执行人财产的隐匿地。4、污蔑我指使赵飞躲藏公司车内是胡说八道。一群临时工非法搜查,根本就没有“无故阻碍执行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一争议。5、就连一群劳务派遣社会人私闯我家,我也没敢抗拒“所谓执行”!6、相反,是他们事先半小时前对我家监控搞了破坏,将我家监控线扯断,是害怕记录下他们非法作案的证据(有破坏时的数张照片为证)。7、我家幸免未被破坏的监控证实了赵飞是来我家找我儿子,在我家院内、我现场就给我儿子打了电话、他不在家去聊城了,随即赵飞就走向我家大门外的 监控录像为证。8、事后证实,当时赵飞是走到我家大门口时看到了外面法院警车与多人向院内走来,他意识到是找他的,他当时走投无路,被迫躲进我家门口私家汽车内的。9、东昌法院竟然口口声声说“依法拘传”,依法拘传赵飞应该是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办理拘传票”去赵飞家里拘传他,而不是劳务派遣的书记员到我家里搜查、打我、拘禁我,反说我孙新峰指使被执行人赵飞躲避在公司车内,拒抗执行真是不知羞耻脸红,厚颜无耻至极。(检察建议第二条:未办理对赵飞的拘传票,将其强制拘传违反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被执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
进行搜查时,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向被申请执行人出示搜查令、执行公务证和身份证件,参加搜查必须两个有执法资格人员以上。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人民法院应将搜查的情况制作笔录,由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如被搜查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笔录中写明。
就连“明监督、暗包庇”的《检察建议书》也可作为证据:
某检察院徇私枉法、避重就轻,于2019.7.9日出具的《检察建议书》第二页二段:“法院安排一名聘任制书记员带领三名聘任制法警到莘县华通汽车销售公司传唤被执行人赵飞;一、东昌府区法院安排执行强制执行任务的四名工作人员,均非正式在编人员,无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违反规定”。书中两次说明了搜查人员全部是违反规定的人员。
院长李新英与王斐、杜鹃隐瞒着我罚款3000元没有《罚款决定书》:
罚款3000元既有实体错误,又有程序错误。实体错误是,我不是阻碍正常执行公务,李新英、王斐、杜鹃是滥用职权、非法执行公务、非法罚款,前面已经充分说明了,不再重复,重点说说程序违法:
(1)、王斐、杜鹃、李新英不敢拘留我,隐瞒着我强逼我家人交纳罚款3000元却不给罚款决定书。事后,经举报控告他们说第二天补开了处罚告知书、罚款决定书和罚款单,夹在法院案卷里了。先不说他们欺骗撒谎成性,就顺着他们说:第二天补开罚款决定书和罚款单。事后补开罚款决定书、罚款单,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2)、法院在处罚被处罚人时,应该对被处罚人宣读处罚决定书,说明处罚事由,让被处罚人签字,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诉、复议的权利,并把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我作为被处罚人,始终没有见到处罚决定书、罚款单,也没有签字,更没有人告知我复议、申诉的权利。
(3)、作为被处罚人,被罚款3000元,我竟然毫不知情。王斐、杜鹃、李新英他们自始至终对我封锁,不让我知道,不让家人与我接触。罚款不让被处罚人知道,不让被处罚人有知情权,却强迫其家人代交,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4)、我在法院地板砖拷着“等待拘留”八小时,没人问我情况,也没人问我询问笔录。我再三要求见法院领导和负责人拒不理睬我。
东昌府区法院执行拘留和罚款,难道不用问被处罚人的情况,院长李新英有剥夺被罚款人的告知权、宣读权与签字权和被隐瞒着罚款的权利吗?有这样糊涂、草率的院长吗?这符合法院处罚流程吗?
(5)、更荒唐的是,处罚我3000元,竟然给我家人出具的是王斐、杜鹃手写的白条。我不知道李新英、王斐杜鹃对如此多的、显而易见、破绽百出的违法行为“罚我款3000元”怎么能狡辩是完全合法的…!
(6) 既然第二天补开了处罚决定书与罚款单,为啥第二天不给我?还得经二年几次强烈再强烈的要求才勉强不得不掏出来呢!!!
(7)《罚款决定书》“(2018)鲁1502执2451号”是假案号。不能用于《假罚款决定书》,不能用于造假处罚我的假冒案号。
可恶的是:法院李新英指使的是一群没有执法身份、聘用制劳务派遣与雇佣的社会人员!无搜查令、公务证,一录像就打,拘禁后又以“阻碍执行公务”名义,隐瞒着我、威逼我家人带我交了三笔明显不该我交的三笔冤枉巨款。他们几次打我致伤拉去医院做了胸腹、脾胃彩超与胸骨、肋骨以及脊椎骨X光拍片,竟然狡辩说是拘留前的查体,查体费就更不该威逼我家人交纳了。
综上所述:聊城市东昌法院李新英造这份假罚款决定书就是为了掩饰与包庇这群没身份、没执法资格的临时工和社会违法犯罪人员、而栽赃陷害的我;是为他们的非法搜查、殴打。拘禁、勒索三笔钱犯罪转移视线,开脱李新英、王斐、杜鹃滥用职权犯罪而卑鄙罗织、漏洞百出的假罚款决定书;东昌府区法院自始至终、一切的一切都是假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聊城第一硬的李新英卑鄙无耻“只认钱、不认人”他假造拘传票妄想掩盖犯罪事实!越遮掩越露骨,大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现再次请求,各级有关部门与山东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组、领导组依法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院长李新英、王斐、杜鹃滥用职权、假造《罚款决定书》等违法犯罪进行正式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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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比海深的实名举报人:孙新峰 13806357188
2021.6.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