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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进展 老赖换了新的电话189767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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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进展:老赖换了新的电话 18976750905
问我要卡号要到卡号不知道要做啥坏事,,然后我把收款码发过去,老赖瞎了说看不到,吴静老赖,老子给你打钱时候在在你中国银行卡上2018年6月3号,你难道忘记了,继续躲债我将去法院申请司法拘留。我说起诉你我做到了,我说去申请强制执行也做到了,看守所,监狱的大门向你敞开;
吴静:
现在向你公告送达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裁定
公 告
(2021)琼0108执100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003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不得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003号失信决定书,该决定书裁明将:被执行人吴静(身份证号码:46000419870905142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一
信息 海口市 美兰区人民法院网站


IP属地:北京1楼2021-06-30 14:25回复
    凌晨我给这**的打电话吵他不能睡觉


    IP属地:云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06-30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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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也是被人欠钱,在起诉中,还没结。想问一下您结案了后有要回钱嘛?那人被失信了后还有做别的嘛


      3楼2021-07-06 11:39
      收起回复
        (2021)琼0108执1003号一书一令公告(2021)琼0108执1003号一书一令公告发布日期: 2021-03-10 来源: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0108执1003号
        吴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0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投资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65.75元;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65.99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IP属地:北京4楼2021-08-09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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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静 2021年6月9日 (2021)琼0107执2315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吴静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4600041987****1428
          性别: 女性
          执行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1年06月09日
          案号: (2021)琼0107执2315号
          执行标的: 14000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吴静
          性别: 女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4600041987****1428
          执行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案号: (2021)琼0107执2315号
          立案时间: 2021年06月09日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琼0107执2315号吴静本院于2021年06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赖先标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令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IP属地:北京5楼2021-09-1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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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6楼2021-09-1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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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7楼2021-09-1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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