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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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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南
1、申请再审人的资格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2、申请再审的时间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有以下情形,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拒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再审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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