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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法院法官徐俊奎伪造证据以权压人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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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法院法官徐俊奎伪造证据以权压人枉法裁判
控告人:冯瑞可,清丰县城关镇人,联系电话:15139307333。
被控告人:徐俊奎,清丰县城关法庭庭长,联系电话:158932789781。
事实与理由:我是清丰县金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冯瑞可,因高志勇诉我单位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我现在反映在本案中清丰县司法局148服务所工作人员李振宽串通清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徐俊奎勾结鉴定机构出具与案情毫不相干的鉴定司法意见书枉法裁判的情况:
2016年6月底原告高志勇来购买除草剂,为了安全免费送了2盒让他定向喷雾试试,效果好了再用,2016年7月2日又买了48盒。2016年7月9日才打电话说农药中毒,辣椒叶子脱落。经询问得知,他用过草铵膦以及浇水施了肥,根据常识草铵膦不能使用于农作物,天气高温干旱时肥料蒸发引起氨中毒,也会导致叶子脱落。原告没有申请农业部门对辣椒叶子脱落原因进行科学评定。
原告高志勇于 2016年9月22日起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 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承办法官郭国田开庭审理此案,后因证据不足准予原告高志勇于2016年12月20日撤诉。2017 年4月18日再次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 年7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法官郭国田再次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审理,于2017年8月2日再次准予原告撤诉。2017 年8月7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再次起诉,承办法官郭国田又一次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审理,于2017年12月 7日再次准予原告撤诉。
2019年7月11日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徐俊奎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豫0922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徐俊奎写道:“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实在是扭曲事实!在开始庭审时徐俊奎并没有开启庭审直播摄像头,又何来公开审判一说呢?徐俊奎这一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并且在庭审过程中不允许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开口说话,一张口就受到徐俊奎的严厉驳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三次起诉,三次均因证据不足撤回了起诉,然而在这一次起诉中,承办法官徐俊奎竟然勾结清丰县司法局148服务所工作人员李振宽伪造假证,指导其申请与案件无关的“花生附子净10%精喹禾灵乳油在辣椒地里是否对辣椒苗有药害”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18年8月8日徐俊奎法官与李振宽同车前往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同吃同住,接受他的请客送礼,2018 年8月9日鉴定结束后,徐俊奎让我们先回去。第二天下午我们去法院找徐俊奎,被院领导告知去江苏出差还没回来。随后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做出盐农科(2018)农鉴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实整个鉴定过程均为虚假,所有实验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与事发时的一切都不一样,所得出的结果自然也是偏颇的。两方勾结鉴定机构作出虚假结果,整个实验过程是虚假的,那所得出的结果自然也是虚假的,但鉴定机构的印章却是实实在在的,由徐俊奎一手导演一手操作的一份“顺理成章”的虚假鉴定书、一起虚假冤案!
后鉴定委托人清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清丰县司法局公证处(2016)字第63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来自2016年10月20日,正是李振宽第一次起诉期间 (2016年9月22日起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1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却没有任何此公证书存在过的记载。
法官徐俊奎与李振宽相互勾结,一手导演操作了一起冤假错案!在审理过程中,先是勾结鉴定机构,上演了一场戏剧般的实验过程,而后又得出了错误的鉴定结果。同样在审理过程中又蹦出了首次起诉时从未出现过的公证书,可我方对此公证书是何时测验、何时出具的却都毫不知情!系后期徐俊奎一手伪造的!法官徐俊奎勾结鉴定机构出具与案情毫不相干的鉴定司法意见书从而枉法裁判。
法官徐俊奎长期狂妄跋扈、以权压人、吃喝送礼、枉法裁判,谁给他好处他帮谁制造伪证、判其胜诉,徐俊奎这些行径已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罪!
请求社会各界敦促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等纪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徐俊奎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此 致
全国各级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
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媒体
控告人:冯瑞可
2021年7月7日


1楼2021-07-07 16: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