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法院法官说的:
被告蔓蔓看,共享优酷会员案例。
被告辩称其行为系“共享经济”创新模式,不应简单扼杀,应予保护。对此本院认为,所谓的“共享经济”是指整合社会闲置资源,使不同主体通过出让和使用资源共同获得经济红利。因此,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而本案被告的经营模式是利用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获取的影片资源为自己牟利,被告所称提高了原告VIP会员的利用率,实际是以极低的成本攫取他人的合法商业资源,以损害对方的经营利益为代价获得被告自己的收益。被告涉案行为看似为其用户提供了性价比更高的服务,免去了用户购买各大视频网站会员服务的麻烦,提供了“一站式”的会员服务,但这种靠攫取他人利益牟利的行径,只会破坏良性的竞争环境和激励创作传播的机制,最终导致合法经营者没有动力通过经营活动来丰富互联网内容资源,改善互联网服务,最后殃及的还是网络用户。因此被告涉案行为并不符合“共享经济”互利共赢的初衷,其损人利己的行为与共享经济的真正含义相去甚远。虽然对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应保持一定的司法宽容,但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以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故被告的这一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共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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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其行为系“共享经济”创新模式,不应简单扼杀,应予保护。对此本院认为,所谓的“共享经济”是指整合社会闲置资源,使不同主体通过出让和使用资源共同获得经济红利。因此,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而本案被告的经营模式是利用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获取的影片资源为自己牟利,被告所称提高了原告VIP会员的利用率,实际是以极低的成本攫取他人的合法商业资源,以损害对方的经营利益为代价获得被告自己的收益。被告涉案行为看似为其用户提供了性价比更高的服务,免去了用户购买各大视频网站会员服务的麻烦,提供了“一站式”的会员服务,但这种靠攫取他人利益牟利的行径,只会破坏良性的竞争环境和激励创作传播的机制,最终导致合法经营者没有动力通过经营活动来丰富互联网内容资源,改善互联网服务,最后殃及的还是网络用户。因此被告涉案行为并不符合“共享经济”互利共赢的初衷,其损人利己的行为与共享经济的真正含义相去甚远。虽然对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应保持一定的司法宽容,但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以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故被告的这一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共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