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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决战将至?吴亦凡先生何时能从热搜的瓜田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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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都美竹与吴亦凡方面声称内容的真实性,在此不作讨论。仅从法律角度解读类似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
#吴亦凡再被锤#近日以来,都美竹女士在社交平台上指称加拿大籍明星吴亦凡先生“醉酒强奸”的事件愈演愈烈。7月19日午间,澎湃新闻发表评论“吴亦凡的事要查,用法律决战才能终结吃瓜大战。”

图片源于微博
但法律决战到来了吗?7月19日晚间,吴亦凡工作室发表《严正声明》,以下法律分析将基于该份声明开展。

图片源于微博
以删除、撤销或停止发布信息为条件索要巨额款项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发布的是真实信息,但发布信息人以删帖为条件索要财物,其主观目的依然是非法的。
其次,行为条件是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此处的威胁和要挟,包含“软暴力”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揭发隐私、毁人名誉等属于软暴力手段。
最后,敲诈勒索入罪必须要满足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两项条件之一。
综上,只要吴亦凡方面发表的声明中“都美竹以删撤并停止发布相关信息为条件索要巨额款项”的陈述具备真实性,不论都美竹发布的信息真假与否,其行为已然满足“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两项要件。另外微博传闻,“都美竹最开始向吴方面索要800万元,吴方面砍价至100万元,最后协商为200万元。”若属实,那么无论是以上哪个数额,均远远超过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进而,敲诈勒索罪的三条件均满足,构罪无疑!
若都美竹在微博平台所发言论真实,那么吴亦凡工作室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着重提示的是,民事案件是由纠纷的双方自行运用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公安机关不参涉其中。公安机关参与的是刑事案件!而该事件在近期的舆论中,暴露出来的信息显示,都美竹可能涉嫌的罪名只有诽谤罪与敲诈勒索罪两项。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简言之,构成诽谤罪需要满足:一信息是虚构的;二捏造并且散布;三情节严重。若都美竹的言论真实,即便由于她的言论使得众多品牌方与吴亦凡解约,吴亦凡的社会评价显着降低,严重性已然达到。但由于信息为真实,诽谤罪依然不构成!
而对于敲诈勒索罪上文已分析完毕,不需分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综上言之,若吴亦凡方面以诽谤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即谎报警情,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面临的将是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或情节较轻时的拘留或罚款!
在文章的最后,引用罗翔教授的一段话“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可能是个人渣。”需知晓,法律决战不是社会的最终要求,营造一个道德感强的文明和谐社会才是人民的终极所求!
对于事件后续涉及的法律问题,文章将会继续跟进。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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