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东台法院有用吗?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依据最高院该司法解释的要求,从鉴定现场《勘察记录》(图1)与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出司法鉴定《委托书》(图2)可知,说明你们东台法院知道该司法鉴定应当是依当事人申请再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是法院依职权直接委托司法鉴定。否则,你们不可能让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不可能在鉴定现场的勘验记录上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
(图1)法院组织司法鉴定现场申请人被申请人参与的勘验记录
图2)法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委托书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谭院长,你可知道“应当依照”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如果你不知道,你应当回到你的母校继续学习!如果你知道,那么在东台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图2)发出后,且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做出了司法鉴定结果,事隔4个月,你们在没有当事人申请前提下,先电话通知鉴定机构再搞一份鉴定,在鉴定机构质疑下,你们又以“复函”形式自行依职权委托启动所谓残值鉴定,那你们就是视法律如儿戏,故意违背法律规定!谭院长,你可知道启动此伪鉴定是违法的?
(图3)法院暗中非法启动残值鉴定
谭院长,难道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你所领导的东台法院就是个P?
二、谭院长你可知道司法鉴定是对待证事实的证明?
本次司法鉴定,是依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意见以及司法鉴定前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记录,对反诉原告在反诉中提出的价值补偿数额进行证明,从现场勘验笔录(图1)可以看出,司法鉴定申请人是东台大众饲料厂,因大众饲料厂是反诉原告,显然作为反诉原告的申请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是为了通过鉴定结果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反诉中提出的事实主张即价值补偿的数额。
而东台法院作为委托法院竟然在委托书中将申请人电话及反诉原告的电话都偷换成被申请人代理人和反诉被告的电话,这居何用心?
再请教谭院长,你们在司法鉴定《委托书》(图2)发出,司法鉴定结果已经作出后,事隔4个月却暗中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残值鉴定结果(图3),你们好好看看原告与反诉原告双方的诉讼请求,这与原被告双方的诉求有何关联?
三、谭院长你可知道虚假事实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本案残值鉴定,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的东西,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与原被告合同约定及反诉原告鉴定申请和鉴定过程现场《勘察记录》(图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确定的市场价都是背道而驰的,就是一个虚假的东西。
谭院长们,翻开你们东台法院所谓的内卷看看,现场《勘察记录》的原件上按市场价进行鉴定,不仅仅是申请人被申请人签了字的,你们法院承办法官、法院鉴定室人员以及鉴定机构在场人员都是有签字的,即市场价鉴定是现场勘验参与四方一致认可的。
谭院长,你所领导的东台法院搞一个虚假残值鉴定还不够,却还要把这个虚假残值鉴定进一步造假。
(图4) 2010年规划图
图5)2020年7月3日反诉被告被申请人出示说明
(图6)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
(图4)是本案中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规划图落款是2010年才作出的规划,实际上法庭自己调查的航拍图也证明在2011年3月房屋还没有建设,但是,谭院长,你所领导的法院却仅凭被申请人的一份内容不确定的说明,要求鉴定机构作为依据。况且该“说明”尾部(见图5)载明:“具体以被告(反诉原告)举证证明为准”。试问,你们以反诉原告的举证证明为准了吗?
你们将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份并无确定性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要求鉴定机构据此按2000年的建设年代进行鉴定,导致房屋所谓残值鉴定仅建筑年限就相差10多年。
谭院长,该案判决前,当事人对法院冤错叠加,曾通过信访、信函、手机短信数十次向你反映,你却置若罔闻,仍然主持你的审判委员会强行以此虚假事实与证据进行判决,可见你谭某人的法律意识与良心已经大大的坏了。
四、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能作为鉴定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二条对鉴定材料的审查第4款‘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而你们暗地里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图5)等所有伪鉴定全部材料经过法庭质证了吗?
五、谭院长你可知道“证据三性”?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证据“三性”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尤其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在案源中占有很大比重。你一个法院院长如果不懂,说明你当初在南大法律专业没有好好学习;如果你不是不懂,而是故意装不懂,那你就是在故意玩弄与刁难人民群众。
你们用一个“证据三性”全无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居心何在?
六、谭院长你是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谭院长,这是你2019年组织东台法院上党课的情形,你当时教育全院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你说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不知道才二年你忘了“当时的初心”没有?
你台上讲要以“人民为中心”,而台下却早“忘了初心”,你居然对当事人数十次的喊冤置之不理,混肴视听,组织审委会用“三性全无”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制造冤假错案。这是不是中纪委经常案件通报上说的“两面人”?
如果你和你的审委会是真不懂“证据三性”,那你首先不是要组织上党课,而应当首先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法律常识。因为只有具备了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才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才能“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如果你不是不懂,而是故意装不懂,那你就是对党不忠,故意刁难人民群众。
出来混,是要还的。如果还要作,还要目无法纪,自以为有恃无恐,那就会还得更多。敬告谭院长们,作恶,少办冤案。古之时,若士必怒-----警醒!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依据最高院该司法解释的要求,从鉴定现场《勘察记录》(图1)与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出司法鉴定《委托书》(图2)可知,说明你们东台法院知道该司法鉴定应当是依当事人申请再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是法院依职权直接委托司法鉴定。否则,你们不可能让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不可能在鉴定现场的勘验记录上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
(图1)法院组织司法鉴定现场申请人被申请人参与的勘验记录
图2)法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委托书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谭院长,你可知道“应当依照”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如果你不知道,你应当回到你的母校继续学习!如果你知道,那么在东台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图2)发出后,且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做出了司法鉴定结果,事隔4个月,你们在没有当事人申请前提下,先电话通知鉴定机构再搞一份鉴定,在鉴定机构质疑下,你们又以“复函”形式自行依职权委托启动所谓残值鉴定,那你们就是视法律如儿戏,故意违背法律规定!谭院长,你可知道启动此伪鉴定是违法的?
(图3)法院暗中非法启动残值鉴定
谭院长,难道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你所领导的东台法院就是个P?
二、谭院长你可知道司法鉴定是对待证事实的证明?
本次司法鉴定,是依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意见以及司法鉴定前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记录,对反诉原告在反诉中提出的价值补偿数额进行证明,从现场勘验笔录(图1)可以看出,司法鉴定申请人是东台大众饲料厂,因大众饲料厂是反诉原告,显然作为反诉原告的申请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是为了通过鉴定结果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反诉中提出的事实主张即价值补偿的数额。
而东台法院作为委托法院竟然在委托书中将申请人电话及反诉原告的电话都偷换成被申请人代理人和反诉被告的电话,这居何用心?
再请教谭院长,你们在司法鉴定《委托书》(图2)发出,司法鉴定结果已经作出后,事隔4个月却暗中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残值鉴定结果(图3),你们好好看看原告与反诉原告双方的诉讼请求,这与原被告双方的诉求有何关联?
三、谭院长你可知道虚假事实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本案残值鉴定,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的东西,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与原被告合同约定及反诉原告鉴定申请和鉴定过程现场《勘察记录》(图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确定的市场价都是背道而驰的,就是一个虚假的东西。
谭院长们,翻开你们东台法院所谓的内卷看看,现场《勘察记录》的原件上按市场价进行鉴定,不仅仅是申请人被申请人签了字的,你们法院承办法官、法院鉴定室人员以及鉴定机构在场人员都是有签字的,即市场价鉴定是现场勘验参与四方一致认可的。
谭院长,你所领导的东台法院搞一个虚假残值鉴定还不够,却还要把这个虚假残值鉴定进一步造假。
(图4) 2010年规划图
图5)2020年7月3日反诉被告被申请人出示说明
(图6)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
(图4)是本案中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规划图落款是2010年才作出的规划,实际上法庭自己调查的航拍图也证明在2011年3月房屋还没有建设,但是,谭院长,你所领导的法院却仅凭被申请人的一份内容不确定的说明,要求鉴定机构作为依据。况且该“说明”尾部(见图5)载明:“具体以被告(反诉原告)举证证明为准”。试问,你们以反诉原告的举证证明为准了吗?
你们将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份并无确定性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要求鉴定机构据此按2000年的建设年代进行鉴定,导致房屋所谓残值鉴定仅建筑年限就相差10多年。
谭院长,该案判决前,当事人对法院冤错叠加,曾通过信访、信函、手机短信数十次向你反映,你却置若罔闻,仍然主持你的审判委员会强行以此虚假事实与证据进行判决,可见你谭某人的法律意识与良心已经大大的坏了。
四、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能作为鉴定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二条对鉴定材料的审查第4款‘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而你们暗地里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图5)等所有伪鉴定全部材料经过法庭质证了吗?
五、谭院长你可知道“证据三性”?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证据“三性”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尤其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在案源中占有很大比重。你一个法院院长如果不懂,说明你当初在南大法律专业没有好好学习;如果你不是不懂,而是故意装不懂,那你就是在故意玩弄与刁难人民群众。
你们用一个“证据三性”全无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居心何在?
六、谭院长你是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谭院长,这是你2019年组织东台法院上党课的情形,你当时教育全院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你说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不知道才二年你忘了“当时的初心”没有?
你台上讲要以“人民为中心”,而台下却早“忘了初心”,你居然对当事人数十次的喊冤置之不理,混肴视听,组织审委会用“三性全无”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制造冤假错案。这是不是中纪委经常案件通报上说的“两面人”?
如果你和你的审委会是真不懂“证据三性”,那你首先不是要组织上党课,而应当首先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法律常识。因为只有具备了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才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才能“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如果你不是不懂,而是故意装不懂,那你就是对党不忠,故意刁难人民群众。
出来混,是要还的。如果还要作,还要目无法纪,自以为有恃无恐,那就会还得更多。敬告谭院长们,作恶,少办冤案。古之时,若士必怒-----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