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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养老补贴政策|安徽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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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2)资金使用条件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10张以上、集中居住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经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服务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
(4)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具有合肥市户籍且入住我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其失能失智程度,分别给予每年1200元、2400元和4800元的入住机构补贴,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前置评估,确定补贴标准。


1楼2021-07-27 17: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