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朋友们关注我,我叫刘东浩,现将事实公布于众,请坚守公平正义的朋友们予以评判!
刘东浩合法卖出近八年的二手房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判退回来了,而且是用颠倒黑白的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违法解除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近八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具体事实如下:基本情况
卖房人:刘东浩、男、1972年生、住吉林省洮南市。
买房人:商 某、男、1974年生、住吉林省洮南市。
黄一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2020)吉民再285号判决审判长
一、案件事实如下:
2006年刘东浩在吉林省洮南市(原客运站对过)自建一户楼房(两层砖混楼、一层含地下部分);证照所有人是刘东浩;妻子(于洋)在该房屋内经营复印社多年。
2013年4月6日商某以45万元购买该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明确约定“房屋现状商某以检查完毕,没有提出异议,今后再发生任何事情与刘东浩无关”。商某占有后始终对外出租和自己使用。
2018年4月23日商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楼,商某的诉讼请求被一审、二审驳回,商某不服向吉林省高法申请再审。
2020年2月18日吉林省高法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2020年11月吉林省高法民一庭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是黄一鸣,审判员是任淑秋,郭金专。
2020年12月21日吉林省高法以(2020)吉民再285号判决:解除商某与刘东浩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刘东浩应向商某返还购房款45万元及诉讼费。”于是改判“解除商某与刘东浩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东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商某返还购房款45万元”。理由是:“所卖房屋冬季供暖期温度严重不足,夏季雨季期地下室漏水情况严重,所卖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达到了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 刘东浩向吉林省高法反映(2020)吉民再285号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一)黄一鸣等法官错误认定事实
1、供暖问题与刘东浩无关 2015年10月商某等申请对所买房屋的供热系统进行过改造,由地下入户改造成地上入户、由串连改造成并联,原有供热设施已不复存在,故供热系统已不再是刘东浩当年接入供热管网的原有设施。因此,无论供热情况如何?均与刘东浩出卖房屋时的质量无关。
2、地下室漏水与刘东浩无关 漏水是因为2015年商某等申请所买房屋供热系统改造时,施工方切除供热管线遗留的管口,被切除的另一端与地沟想通,降雨量极大时流入到地沟内,整栋楼地沟内的雨水从此管口流入到所买房屋的地下室,后来将此管口添堵之后就没有进过水。
3、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达到了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与事实不符。因为商某购买后分别曾经出租给麻花店三年、佛店一年、膏药铺一年、电池商店四年。
(二)黄一鸣等法官错误适用法律 该房屋是刘东浩2006年自建的房屋, 2013年卖给商某属于二手房,不属于商品房买卖,不应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黄一鸣等法官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商某购买房屋时已经验收,且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商某又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十多万元;并改变了供热系统及原有主体设计结构。
(三)单方解除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近八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且是用“颠倒黑白”的证据作为认定解除合同事实,实属开了天大玩笑!刘东浩的自建房2013年卖给商某,2018年商某起诉刘东浩,一审、二审驳回商某的起诉后,吉林省高法裁定再审后于2020年末改判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这一玩笑均系省高法裁判的结果。
四、依据民法总则除斥期间,商某已无权行使撤销权。
五、 针对上述事实,吉林省高法回复如下:
(一) 2021年2月初,庭长通知吉林省洮南市法院暂缓执行刘东浩。
(二) 2021年2月下旬,副院长通知刘东浩不要在在执行通知书上签字。
(三)2021年3月末,刘东浩提出向上一级法院反映时,遭到省高院的强烈反对,理由是:此案正向再审方向推进。
(四)2021年4月初,派黄一鸣等法官到洮南法院执行局突然宣布:不同意刘东浩的再审申请,立即执行。
(五)2021年6月(正值雨季期)下旬,派法官专程到洮南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没有发现地下室漏水的现象,并已经查明当年漏水的原因是供暖管道改造的结果;室内温度不足是供暖设备严重不足的原因。综上,漏水和温度不足与刘东浩当年出卖房屋时的质量没有一点因果关系。
从2021年2月至今刘东浩的工资已经被法院冻结。妻子患病无工作;女儿上学需要生活费;母亲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主要靠刘东浩支撑。现在生活窘迫,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更无法履行党员义务。且生活和举报申诉产生的五万多元费用全是从亲属家借的。
综上,卖了八年的二手房还能原价退回,简直是天下奇闻,买方在赚取了多年的房屋租金后,还可以原封不动地拿回当年45万元的购房款,留给刘东浩的则是一套千疮百孔的破房子,且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患(商某占用八年多欠下的各种费用及无法恢复的设施设备)。如此判决?谁能接受!
刘东浩现在身处困境,只能将案件事实公布于众,请全社会来评判。
撰 稿 人: 刘 东 浩
2021 年 7月 5日【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
刘东浩合法卖出近八年的二手房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判退回来了,而且是用颠倒黑白的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违法解除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近八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具体事实如下:基本情况
卖房人:刘东浩、男、1972年生、住吉林省洮南市。
买房人:商 某、男、1974年生、住吉林省洮南市。
黄一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2020)吉民再285号判决审判长
一、案件事实如下:
2006年刘东浩在吉林省洮南市(原客运站对过)自建一户楼房(两层砖混楼、一层含地下部分);证照所有人是刘东浩;妻子(于洋)在该房屋内经营复印社多年。
2013年4月6日商某以45万元购买该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明确约定“房屋现状商某以检查完毕,没有提出异议,今后再发生任何事情与刘东浩无关”。商某占有后始终对外出租和自己使用。
2018年4月23日商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楼,商某的诉讼请求被一审、二审驳回,商某不服向吉林省高法申请再审。
2020年2月18日吉林省高法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2020年11月吉林省高法民一庭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是黄一鸣,审判员是任淑秋,郭金专。
2020年12月21日吉林省高法以(2020)吉民再285号判决:解除商某与刘东浩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刘东浩应向商某返还购房款45万元及诉讼费。”于是改判“解除商某与刘东浩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东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商某返还购房款45万元”。理由是:“所卖房屋冬季供暖期温度严重不足,夏季雨季期地下室漏水情况严重,所卖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达到了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 刘东浩向吉林省高法反映(2020)吉民再285号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一)黄一鸣等法官错误认定事实
1、供暖问题与刘东浩无关 2015年10月商某等申请对所买房屋的供热系统进行过改造,由地下入户改造成地上入户、由串连改造成并联,原有供热设施已不复存在,故供热系统已不再是刘东浩当年接入供热管网的原有设施。因此,无论供热情况如何?均与刘东浩出卖房屋时的质量无关。
2、地下室漏水与刘东浩无关 漏水是因为2015年商某等申请所买房屋供热系统改造时,施工方切除供热管线遗留的管口,被切除的另一端与地沟想通,降雨量极大时流入到地沟内,整栋楼地沟内的雨水从此管口流入到所买房屋的地下室,后来将此管口添堵之后就没有进过水。
3、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达到了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与事实不符。因为商某购买后分别曾经出租给麻花店三年、佛店一年、膏药铺一年、电池商店四年。
(二)黄一鸣等法官错误适用法律 该房屋是刘东浩2006年自建的房屋, 2013年卖给商某属于二手房,不属于商品房买卖,不应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黄一鸣等法官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商某购买房屋时已经验收,且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商某又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十多万元;并改变了供热系统及原有主体设计结构。
(三)单方解除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近八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且是用“颠倒黑白”的证据作为认定解除合同事实,实属开了天大玩笑!刘东浩的自建房2013年卖给商某,2018年商某起诉刘东浩,一审、二审驳回商某的起诉后,吉林省高法裁定再审后于2020年末改判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这一玩笑均系省高法裁判的结果。
四、依据民法总则除斥期间,商某已无权行使撤销权。
五、 针对上述事实,吉林省高法回复如下:
(一) 2021年2月初,庭长通知吉林省洮南市法院暂缓执行刘东浩。
(二) 2021年2月下旬,副院长通知刘东浩不要在在执行通知书上签字。
(三)2021年3月末,刘东浩提出向上一级法院反映时,遭到省高院的强烈反对,理由是:此案正向再审方向推进。
(四)2021年4月初,派黄一鸣等法官到洮南法院执行局突然宣布:不同意刘东浩的再审申请,立即执行。
(五)2021年6月(正值雨季期)下旬,派法官专程到洮南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没有发现地下室漏水的现象,并已经查明当年漏水的原因是供暖管道改造的结果;室内温度不足是供暖设备严重不足的原因。综上,漏水和温度不足与刘东浩当年出卖房屋时的质量没有一点因果关系。
从2021年2月至今刘东浩的工资已经被法院冻结。妻子患病无工作;女儿上学需要生活费;母亲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主要靠刘东浩支撑。现在生活窘迫,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更无法履行党员义务。且生活和举报申诉产生的五万多元费用全是从亲属家借的。
综上,卖了八年的二手房还能原价退回,简直是天下奇闻,买方在赚取了多年的房屋租金后,还可以原封不动地拿回当年45万元的购房款,留给刘东浩的则是一套千疮百孔的破房子,且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患(商某占用八年多欠下的各种费用及无法恢复的设施设备)。如此判决?谁能接受!
刘东浩现在身处困境,只能将案件事实公布于众,请全社会来评判。
撰 稿 人: 刘 东 浩
2021 年 7月 5日【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