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筹集和管理学生奖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筹集、审查、管理学校设立的、国(境)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及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学生处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宣传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查、批准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管理各类奖学金的资金,制定奖学金的评定政策,聘请奖学金的评审专家;
(3)筹措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4)向校务会议报告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请校务会议讨论确定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单位增设奖学金应及时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申报,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例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申报内容包括:
(1)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3)奖励范围、奖励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5)捐助者(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报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工作权限,在不了解捐资性质、来源、设置条件的情形下,任意设立奖学金。
第六条 社会各界捐助的奖学金一般冠名为“淮北理工学院×××奖学金”,用外文命名的,还须加上中文译名,外文名称需经学校宣传、外事、教学等职能部门审核;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最高金额;等级金额应尽量比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颁奖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筹集和管理学生奖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筹集、审查、管理学校设立的、国(境)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及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学生处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宣传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查、批准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管理各类奖学金的资金,制定奖学金的评定政策,聘请奖学金的评审专家;
(3)筹措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4)向校务会议报告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请校务会议讨论确定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单位增设奖学金应及时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申报,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例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申报内容包括:
(1)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3)奖励范围、奖励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5)捐助者(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报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工作权限,在不了解捐资性质、来源、设置条件的情形下,任意设立奖学金。
第六条 社会各界捐助的奖学金一般冠名为“淮北理工学院×××奖学金”,用外文命名的,还须加上中文译名,外文名称需经学校宣传、外事、教学等职能部门审核;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最高金额;等级金额应尽量比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颁奖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