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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高邑镇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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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高邑镇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责任人员应当受到追究 泌阳县法院(2018)豫1726行审23号生效裁定书明确规定:本案由高邑乡政府组织实施执行。但至今未能执结。本案从未将被执行人录入全国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本案虽曾经多次执行,但从未依法向被执行人收缴过执行费。本案法院裁判核心内容在于“强制执行”,而高邑乡政府从来没有采取过强制措施执行本案。 一、泌阳县检察院领导于2021年4月27日会同泌阳县委政法委领导当面向高邑镇政府发出督促本案执行的《检察建议》。但回复期限早过,高邑镇政府并无依法回复。至今仍然没有如期兑现执行承诺和落实震摄措施,才造成被执行人气焰嚣张。官司败诉者竟然成了“大爷”。这也是执行主题高邑镇政府长达3年半不愿有效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姑息迁就黑恶势力和拒不执行行为“惯”出来的,人民政府反而被黑恶势力嚣张气焰所震摄,宁可承担抵制《检察建议》而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风险,也不愿依法对被执行人惩戒、威慑,执行。以致被执行人气焰愈发嚣张。被执行人长期错误总结拒不执行“经验”,陷入恶性循环怪圈的结果, 而一些乡村干部明里支持执行法院裁判,暗中为陈传明撑腰打气,怂恿蛊惑他撒赖、拒不执行。并无端挑衅滋事,打击报复举报人。这些干部“贼喊捉贼”,甘作陈传明黑恶势力保护伞。由此看来,《检察建议》不足以制约规范高邑镇政府法制观念。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法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情形:“...(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 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执行费,《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收缴执行费是被执行人自己选择的后果,是被执行人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所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收缴执行费是法律规定,任何人的异义都毫无意义。收缴执行费牵涉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关系国家命运。依法收缴执行费是执行的必然程序和标志,是对“拒不执行”人的震慑。 四、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做出的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申诉提出异议,而不允许抗拒执行。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检察机关及上级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提请人大专项监督,或启动质询程序,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接续监督、跟进监督,直至追究造成法院生效裁判长期得不到执行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泌阳县高邑镇侯庄村 陈传力 电话:13461454514)


1楼2021-08-16 13: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