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中元节期间严禁在砚山县城区内焚烧纸钱、 冥物等祭祀品
©原创 2021-08-18 09:10
全县人民群众:
农历七月十三至十六日期间是我国传统中元节(俗称“七月 半”),是通过烧纸钱、烧冥物、燃放鞭炮等方式祭奠先人、缅 怀逝者,表达思念之情的重要节日,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但是传统的烧纸钱、烧冥物、燃放鞭炮等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市容 市貌,空气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也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因此,为保证大家的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提升城区空气质量,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区影响县容县 貌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文明祭祀,寄托哀思
全县人民群众要以文明、环保、节约、低碳的方式进行祭祀, 对于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严格抵制和劝导。提倡鲜花祭祀、网上 祭祀、公祭悼念、家庭追思等现代化祭祀方式代替传统实物祭祀, 不盲目攀比,讲排场、摆阔气,破除焚烧纸钱等陈规陋习,以现代化文明的方式表达中华民族慎终追远的情感。
二、遵规依规,令行禁止
中元节期间(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8 月 23 日),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城郊结合部内(东至城脚、南至狮子山、西至大 外革高速路桥脚、北至布标收费站)道路、花台、广场、游园、 林地等场所,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 竹、孔明灯、漂放河灯。禁止占用县城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 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冥币 等祭祀物品。违反以上规定的,处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 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三、强化执纪,严肃追责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按职责 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有违反本通告的将由纪委监 委进行追责问责。
四、全民监督,移风易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 的义务。
举报、投诉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综合执法局:0876-3122947,0876-3136189; 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0876-3122650; 江那镇人民政府:0876-312202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创 2021-08-18 09:10
全县人民群众:
农历七月十三至十六日期间是我国传统中元节(俗称“七月 半”),是通过烧纸钱、烧冥物、燃放鞭炮等方式祭奠先人、缅 怀逝者,表达思念之情的重要节日,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但是传统的烧纸钱、烧冥物、燃放鞭炮等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市容 市貌,空气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也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因此,为保证大家的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提升城区空气质量,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区影响县容县 貌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文明祭祀,寄托哀思
全县人民群众要以文明、环保、节约、低碳的方式进行祭祀, 对于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严格抵制和劝导。提倡鲜花祭祀、网上 祭祀、公祭悼念、家庭追思等现代化祭祀方式代替传统实物祭祀, 不盲目攀比,讲排场、摆阔气,破除焚烧纸钱等陈规陋习,以现代化文明的方式表达中华民族慎终追远的情感。
二、遵规依规,令行禁止
中元节期间(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8 月 23 日),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城郊结合部内(东至城脚、南至狮子山、西至大 外革高速路桥脚、北至布标收费站)道路、花台、广场、游园、 林地等场所,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 竹、孔明灯、漂放河灯。禁止占用县城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 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冥币 等祭祀物品。违反以上规定的,处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 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三、强化执纪,严肃追责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按职责 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有违反本通告的将由纪委监 委进行追责问责。
四、全民监督,移风易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 的义务。
举报、投诉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综合执法局:0876-3122947,0876-3136189; 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0876-3122650; 江那镇人民政府:0876-312202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