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南太湖法院对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我没有扔!”郭某某在庭审中当庭翻供,“当时我在走廊有看到保洁人员经过,可能是她扔的。”由于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承认指控事实,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另择期开庭。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多次审查了证据材料,实地走访了小区所在的物业,比对建筑材料、查看当日保洁值班记录等,并于8月3日上午,再次审理了该起案件。
承办法官根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大理石与15楼装修工地大理石比对情况,考虑到被告人郭某某事发后多次做过稳定详细的有罪供述,但对于当庭翻供情况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最终认定了将装修垃圾从15楼抛下系被告人郭某某所为。
南太湖法院于今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其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我没有扔!”郭某某在庭审中当庭翻供,“当时我在走廊有看到保洁人员经过,可能是她扔的。”由于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承认指控事实,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另择期开庭。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多次审查了证据材料,实地走访了小区所在的物业,比对建筑材料、查看当日保洁值班记录等,并于8月3日上午,再次审理了该起案件。
承办法官根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大理石与15楼装修工地大理石比对情况,考虑到被告人郭某某事发后多次做过稳定详细的有罪供述,但对于当庭翻供情况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最终认定了将装修垃圾从15楼抛下系被告人郭某某所为。
南太湖法院于今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其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