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驾驶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驾驶证被依法撤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驾驶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驾驶证被依法撤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