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P123、125、126对刘恩英犯罪的描述未提到其犯罪前科,与事实不符。
事实:2010年6月,刘恩英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注册成立内蒙古会丰景区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8月,王春艳等13人与内蒙古会丰乡村旅游开有限公司(签章是广西会丰旅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装修协议》,购买该公司部分的房屋,共付款261万元。后该公司仅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租赁费用。再后通辽市法院在执行科区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内蒙古会丰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才发现会丰公司隐瞒真相,将已设立抵押的房屋又售给王春艳等人。经了解在王春艳等13人购买该处房屋之前,该房屋已被扺押。遂该公司被立为“合同诈骗案”。但当时该度假村工程已停工,该公司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因此刘恩英被列为“在逃人员”,逃跑日是2015年5月12日,签发日期是2016年3月30日,登记日期是2016年4月7日。具体是由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经侦四大队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案号A150502290000201411001案件主办人王瑞芬,冯海,电话13304750293
事实:2010年6月,刘恩英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注册成立内蒙古会丰景区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8月,王春艳等13人与内蒙古会丰乡村旅游开有限公司(签章是广西会丰旅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装修协议》,购买该公司部分的房屋,共付款261万元。后该公司仅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租赁费用。再后通辽市法院在执行科区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内蒙古会丰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才发现会丰公司隐瞒真相,将已设立抵押的房屋又售给王春艳等人。经了解在王春艳等13人购买该处房屋之前,该房屋已被扺押。遂该公司被立为“合同诈骗案”。但当时该度假村工程已停工,该公司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因此刘恩英被列为“在逃人员”,逃跑日是2015年5月12日,签发日期是2016年3月30日,登记日期是2016年4月7日。具体是由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经侦四大队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案号A150502290000201411001案件主办人王瑞芬,冯海,电话1330475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