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法院(2018)豫,1726行审2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泌阳县高邑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虽曾经多次“执行”,但至今没有执行结果,最近高邑镇政府拒绝继续执行,又推出一个借口说已经执行完毕。称被执行人随即又扒坏道路,可以报警或再次立案起诉解决。——这是十足的荒唐。 一事不再理”是国家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案件,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类似规定。所说的“一案不二审”即“一事不再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一事不再理”,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不得重复作出裁判。
。最近高邑镇政府拒绝继续执行,又推出一个借口说已经执行完毕。称被执行人随即又扒坏道路,可以报警或再次立案起诉解决。——这是十足的荒唐。 高邑镇政府有关领导找借口怠于执行,应按中央两办(中办发〔2012〕6号)文件移送纪检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法院裁定书规定“强制执行”,高邑镇政府从未对被执行人随即毁坏道路,抗拒执行采取过强制处罚震慑措施。第二,罔顾检察院督促执行的《检察建议》,高邑镇政府法定期限内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回复。第三,刻意制造现代版“庸医治箭伤”(外科医生剪断箭杆说剩下箭头在肉里是内科医生的事)的故事。“一事不再理”原则戳穿了这个踢皮球的小把戏。第四,高邑派出所长周晓非拒绝受理报警说,你仔细看看裁判书,明确写由谁执行:你应找裁判书上叫谁管就由谁管,涉法案件找司法部门,法院生效裁判永久有效 。第五,高邑镇政府领导提出说已经执行,指示去公安报警或从新立案。2019年4月17日,泌阳县检察院白检察长及民行科卢科长亲临执行现场监督执行,修复的道路又遭被执行人家属毁坏,毁路现场照片随即发卢科长电子邮箱,并书面报告白检和卢斌科长。 第六,2021年4月,由泌阳县检察院检察长签发、会同泌阳县委政法委领导向高邑镇政府发出督促本案执行的《检察建议》。这些充分证明本案尚未执行。有异义不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第七,《行政强制法》第60条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高邑镇政府曾数次执行本案,从未依法向被执行人收缴过执行费,被执行人嚣张气焰是高邑镇政府有关领导“惯”出来。
。最近高邑镇政府拒绝继续执行,又推出一个借口说已经执行完毕。称被执行人随即又扒坏道路,可以报警或再次立案起诉解决。——这是十足的荒唐。 高邑镇政府有关领导找借口怠于执行,应按中央两办(中办发〔2012〕6号)文件移送纪检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法院裁定书规定“强制执行”,高邑镇政府从未对被执行人随即毁坏道路,抗拒执行采取过强制处罚震慑措施。第二,罔顾检察院督促执行的《检察建议》,高邑镇政府法定期限内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回复。第三,刻意制造现代版“庸医治箭伤”(外科医生剪断箭杆说剩下箭头在肉里是内科医生的事)的故事。“一事不再理”原则戳穿了这个踢皮球的小把戏。第四,高邑派出所长周晓非拒绝受理报警说,你仔细看看裁判书,明确写由谁执行:你应找裁判书上叫谁管就由谁管,涉法案件找司法部门,法院生效裁判永久有效 。第五,高邑镇政府领导提出说已经执行,指示去公安报警或从新立案。2019年4月17日,泌阳县检察院白检察长及民行科卢科长亲临执行现场监督执行,修复的道路又遭被执行人家属毁坏,毁路现场照片随即发卢科长电子邮箱,并书面报告白检和卢斌科长。 第六,2021年4月,由泌阳县检察院检察长签发、会同泌阳县委政法委领导向高邑镇政府发出督促本案执行的《检察建议》。这些充分证明本案尚未执行。有异义不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第七,《行政强制法》第60条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高邑镇政府曾数次执行本案,从未依法向被执行人收缴过执行费,被执行人嚣张气焰是高邑镇政府有关领导“惯”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