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最近在研究案例 看到这么一个案子, 此案的辩护人将诈骗罪打成了挪用资金罪,之后又将挪用资金罪打没了。这个审理过程中很多地方我没有看懂。
1.原告案发后才上缴赃款,难道不是已经形成诈骗行为了吗?
2.未满足项目申请条件,原告就拿到补贴金,可以用政府失责来辩护吗?
3.挪用资金罪中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为公司带来利益,二者并不是一体的,而法院却认为二者财务是捆绑,被告有权支配公司财务。个人怎么能和公司财务混同?
4.重点是一开始的诈骗罪到最后辩没了,中间的过程没看懂啊。
法院的审理思维有些跳跃啊,中间辩护人是怎么将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实理由,依据什么法条推翻的。法院最后的认可是不是有失偏颇?
希望黑大法学院有哪位大神能看明白,解释一下,就当作学术切磋了。

1.原告案发后才上缴赃款,难道不是已经形成诈骗行为了吗?
2.未满足项目申请条件,原告就拿到补贴金,可以用政府失责来辩护吗?
3.挪用资金罪中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为公司带来利益,二者并不是一体的,而法院却认为二者财务是捆绑,被告有权支配公司财务。个人怎么能和公司财务混同?
4.重点是一开始的诈骗罪到最后辩没了,中间的过程没看懂啊。
法院的审理思维有些跳跃啊,中间辩护人是怎么将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实理由,依据什么法条推翻的。法院最后的认可是不是有失偏颇?
希望黑大法学院有哪位大神能看明白,解释一下,就当作学术切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