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倒卖屯里营房土地一案能办成涉法涉诉死案,起初根源我也說不請!因我一生在部隊尽完义务后转营房职工从思想上认为很光荣,不管原来在地方或到部隊都是尽责尽力完成任务领导对我好评一直鼓历我努力工作做个好人,因我技术高思想好入伍一年后泙为五好战士,培养入党提干经调查三代太原有房有地。按当時政策入伍政审定了(个小业主)就是小资本家。但入伍后领导看好,按1964年大比武時规定由战土电工转为营房电工,从1967年开始換防,按规定我们都是交给新调入部隊继续工作。
从思想上我也没想到裁军营房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地方有些人为把军隊有争议调换土地变成租房人,受让方(买主)私人土地。行贿受贿,搞钱权交易,拉拢工作人员不作为乱做,,,,,,,为想尽一切办法把在第二故乡落户的我家赶出营房就敢多次造假不但害了我父子,农民工,及第三代(孙子)。
优其是开发商出尔反尔雇佣強占营房有前科的徐朝阳上诉状,向临汾中院上诉:公开用土地法评论,189旅善后办对部隊下岗职工胡来顺一家及农民再就业,调换土地犯法歪理。临汾中院支持徐上诉状,把一案分别当两案判。省高院根本不承汄两个再审,当一个案判說: (2009)晋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
临尧政(征)土(批)字第(2007)14号文件並沒作废而是更加說明了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因尧都区土地局在14--1号.修改了土地使用面积,又专门更改地界图,,,,,,所以省髙院再审就不看我证据下裁定. (2015) 临民监字02号民事裁定书。
胡来顺提供的2007年6月23日下发的: 临尧政(征)土(批)字第(2007)14-1号土地审批文件批准尧隆公司土地使用面积为14620平方米比原14文件少出的1064平方米是胡来顺使用的交换土地应更改原判决,同時14号文件作废......
土地局郝安民說: 是部隊把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証给了尧隆公司,他是按尧隆公司提供手续办的,我的用地不在部隊出让土地面积內,部隊未给我留下土地!
因这件事也可能善后办首長不应该和开发商协商,让他用銭摆平转让营房的事。为不作废(2004)軍地证字第1130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証。你们协商开的三份转让证据。因法庭不承认2007年2月5日,2月6日协议判我侵权並强制执行赶出营房。我只有在军內找已转业善后办领导。
2009年7月我们到北京找尙主任,他回临后生气给我說:给你家补了10,5万元,给了我50万我全交给集团军了。好好相处搞好关系......后来在网上也看到部隊给村村干部銭摆平卖买营房争议。给国家,军队,集体,人民带来多种损失难查:
从十月一日起一定在有生之年用証人,证据,事实,逐步反映举报。
向中央第三督导组反映争取早日落实,解决好这件发生在軍,民之件大事!
此致敬礼
从思想上我也没想到裁军营房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地方有些人为把军隊有争议调换土地变成租房人,受让方(买主)私人土地。行贿受贿,搞钱权交易,拉拢工作人员不作为乱做,,,,,,,为想尽一切办法把在第二故乡落户的我家赶出营房就敢多次造假不但害了我父子,农民工,及第三代(孙子)。
优其是开发商出尔反尔雇佣強占营房有前科的徐朝阳上诉状,向临汾中院上诉:公开用土地法评论,189旅善后办对部隊下岗职工胡来顺一家及农民再就业,调换土地犯法歪理。临汾中院支持徐上诉状,把一案分别当两案判。省高院根本不承汄两个再审,当一个案判說: (2009)晋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
临尧政(征)土(批)字第(2007)14号文件並沒作废而是更加說明了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因尧都区土地局在14--1号.修改了土地使用面积,又专门更改地界图,,,,,,所以省髙院再审就不看我证据下裁定. (2015) 临民监字02号民事裁定书。
胡来顺提供的2007年6月23日下发的: 临尧政(征)土(批)字第(2007)14-1号土地审批文件批准尧隆公司土地使用面积为14620平方米比原14文件少出的1064平方米是胡来顺使用的交换土地应更改原判决,同時14号文件作废......
土地局郝安民說: 是部隊把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証给了尧隆公司,他是按尧隆公司提供手续办的,我的用地不在部隊出让土地面积內,部隊未给我留下土地!
因这件事也可能善后办首長不应该和开发商协商,让他用銭摆平转让营房的事。为不作废(2004)軍地证字第1130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証。你们协商开的三份转让证据。因法庭不承认2007年2月5日,2月6日协议判我侵权並强制执行赶出营房。我只有在军內找已转业善后办领导。
2009年7月我们到北京找尙主任,他回临后生气给我說:给你家补了10,5万元,给了我50万我全交给集团军了。好好相处搞好关系......后来在网上也看到部隊给村村干部銭摆平卖买营房争议。给国家,军队,集体,人民带来多种损失难查:
从十月一日起一定在有生之年用証人,证据,事实,逐步反映举报。
向中央第三督导组反映争取早日落实,解决好这件发生在軍,民之件大事!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