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闻网讯(记者 李江 通讯员 吴俞贤)4月21日下午,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怀化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入一审,标志着我市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正式步入立法阶段。
一审文本提出,为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构建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记者了解到,《怀化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一审文本共三十一条,包含适用范围、政府主要工作、业主大会表决、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具体模块。
一审文本对不得担任业务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退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行为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文本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此外,该文本还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私拉电线电缆充电、遛狗不束狗绳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监督管理模块,一审文本对物业服务人职责进行了多方明确,严禁物业服务“灯下黑”。其中,文本指出,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未经承接查验而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业主公示的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纳入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相关处罚标准将在二审、三审阶段得以进一步明确。
一审文本提出,为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构建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记者了解到,《怀化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一审文本共三十一条,包含适用范围、政府主要工作、业主大会表决、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具体模块。
一审文本对不得担任业务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退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行为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文本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此外,该文本还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私拉电线电缆充电、遛狗不束狗绳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监督管理模块,一审文本对物业服务人职责进行了多方明确,严禁物业服务“灯下黑”。其中,文本指出,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未经承接查验而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业主公示的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纳入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相关处罚标准将在二审、三审阶段得以进一步明确。